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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黑政发[1999]4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6-06

施行日期:2002-05-14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精神,推进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意义,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闽委发〔1996〕3号)发出以后,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积极贯彻落实,围绕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在理顺组织体制、强化服务功能、完善经营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成绩。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很快,农产品供给正由长期短缺转变为总量大体平衡、丰年有余,大宗农产品出现低水平和结构性过剩,农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已由资源约束转为资源、市场双重约束,广大农民走向市场迫切需要有力的组织和正确的引导。但是,目前供销合作社机制不活、管理粗放、人员负担及债务包袱沉重、亏损不断增加,难以适应农业和农村新形势的要求。因此,必须按照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六届九次全会提出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积极参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更好地为农业、农民服务。

发展合作经济,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村合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农村经济和为农业、农民提供各种服务不可缺少的一种经济组织,在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应当加强,不能削弱。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目标是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但实现这一目标是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分阶段逐步推进。当前,要从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出发,坚持合作制原则和为农服务方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大胆探索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着力解决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尽快扭转经营萎缩、效益下滑、亏损增加的被动局面,扎扎实实地把供销合作社改革逐步引向深入。

二、按照逐步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要求,加大改造基层社力度

基层社是整个供销合作社的基础,直接体现为农服务宗旨和合作经济性质。要从实际出发,分类改造基层社。对经营状况和为农服务较好的基层社,要按照“民有、民管、民享”要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完善的对社员返利机制,进而率先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对经营状况一般的基层社,要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转换机制,拓展经营,强化管理,不断增强实力。对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基层社依法实施破产。破产基层社的国家正式职工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程。

调整基层社经营结构、网点结构和队伍结构,按经济区域调整基层社建制,使之更加适应市场经济要求,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基层社要真正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因地制宜落实和完善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要加强内部管理,优化资产结构,降低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基层社要努力开拓城乡市场,拓宽为农服务领域,增强为农服务功能。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围绕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和骨干产品,积极组建各种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兴办商品示范基地,建设各类市场,开展农产品加工,积极为农民提供所需的各种商品和服务,把千家万户的农民与千变万化的市场紧密地联系起来。要发挥供销合作社联结城乡市场的优势,利用现有的城镇网点设施,积极兴办消费合作社。对国家专营商品,专营部门应发挥基层社作用,委托基层社代购代销。

三、进一步理顺各级联社的组织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扶持和监督,但不得干预供销合作社正常的经营活动。供销合作社结构调整、企业改革、再就业工程等需要政府组织协调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要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闽委发〔1996〕3号文件和闽政〔1997〕文160号文件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资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的隶属关系,不允许随意下达政策性经营任务和进行各种行政摊派,不能随意拆除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设施。对不按有关规定,仍在继续无偿拆占或变相无偿拆占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的,各地政府要予以制止;对已拆占但尚未补偿和安置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今后凡政府委托供销合作社从事政策性业务,都要事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并确保兑现。

各级联社在经济上独立承担责任,除国家委托的政策性经营任务外,上级联社不对下级联社下达经营任务。理事会主要职能是,对成员社进行业务指导,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各级联社所办企业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础上,相互协作,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县联社在发挥供销合作社作用中处于关键环节。县联社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要大力发展为农业产业化服务的龙头企业,提高效益,增强为农服务实力。县联社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由当地政府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予以核定,经费来源仍维持现行渠道。

省、市(地)供销合作社应精简机构,减员消肿,所需经费自1999年起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向所办企业提取管理费。省供销社因承担系统指导职能所增加的必要的专项业务经费,经省财政厅批准,可由省联社所办企业税前分摊列支。

四、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要求,搞活社办企业

社办企业要围绕扭亏增盈加快改革步伐,转换经营机制,发展现代营销方式,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盘活存量资产,调整经营结构,不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要切实加强管理,建立层层负责的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实行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收入分配办法。要大力精简富余人员,减少费用开支。社办企业中下岗分流的国家正式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各级联社对所办企业依据出资关系进行监管,并负有限责任,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社办企业必须保护出资人权益,不准无偿量化并分掉社有资产。要着力挖掘现有社办企业潜力。杜绝盲目铺新摊子。对现有扭亏无望的企业和项目,要下决心停办、合并和退出,尽量减少损失。

各级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要适应化肥市场逐步放开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增设农资经营网点,加强系统联合,发挥整体优势,努力改善为农服务,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支持农资部门搞好为农服务,委托农资经营企业承担储备任务,并核定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数额。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为农资经营企业排忧解难,切实减轻农资经营企业负担。农资经营企业要与化肥生产企业加强营销联系,积极兴办农资专业合作社,加强与当地农业“三站”联合,优势互补,利益联结,联合兴农。

各级供销合作社棉花经营企业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精神,加强联合合作,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做好棉花供应工作。适时建立省级棉花储备体系,委托省供销合作社承担储备和管理任务。

社办企业要积极拓宽经营服务领域,大力开拓城乡市场。对国家专营商品,专营部门应发挥供销合作社社办企业的作用,委托社办企业批发。

为加快龙头企业发展,推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系统贸工农一体化龙头企业及其生产基地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的扶持。社办工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开发项目和资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要继续给予支持。

为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更好地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搞好农产品购销和工业品销售,供销合作社系统市场网点建设简易建筑资金相应由同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五、清理整顿社员股金,防范化解股金风险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清理整顿社员股金,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实施意见》。在全面清理基础上,对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社员股金,要区别情况,在三年内分期转退,平稳过渡。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全面分析社员股金的状况和风险程度,认真研究对策,做到防范在前。对经营不善、支付困难的基层社,县联社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采取切实措施,防范和化解可能发生的挤兑风险。在清理整顿社员股金期间,各地一律不得吸收新的社员股金。清理整顿工作完成后,供销合作社的社员股金,应严格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不再实行“保息分红”。要积极探索为农民提供服务,扩大商品交易量分红比例,实行购物优惠等多种方式向社员返利,维护农民利益,密切与农民关系。

六、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

为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促进供销合作社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为农服务功能,要尽快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问题。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历史遗留的政策性亏损挂帐,要切实遵照国务院国阅〔1996〕70号会议纪要精神抓紧落实处理,特别是省以下各级政府政策造成的亏损挂帐,当地政府要尽快予以解决,减轻供销合作社负担。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5号文件要求,对供销合作社历史形成的亏损挂帐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配合,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和表格,依据原始帐目资料,如实填报各项亏损及财务挂帐数额和亏损原因,不得更改原始帐目,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具体处理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全力协助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清理核查小组做好清理、核查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各级银行要大力支持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银行也要加强资金监管,在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正常经营需要的信贷资金的同时,要积极配合各级供销合作社,按照国务院规定对供销合作社历年亏损挂帐进行清理、核查及处理工作。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强资金管理,加速资金周转,认真做好资金回笼还贷工作,纠正多头开户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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