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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立法禁止公园设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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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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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禁止建设会所,已经建成的三年内应予以拆除或整改,这是28日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作出的规定。

根据《条例》草案,在政府管理的公园,禁止建设会所、酒吧、酒店等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商业服务设施;禁止将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改为商业服务设施。

不仅对会所说不,对公园内小卖部、餐厅、茶座、咖啡厅等必需的配套服务设施,《条例》也作出限制:其规模应当与游人容量相适应,并按环保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对于在该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会所等设施,条例明确应当自实施之日起三年内予以拆除或整改,已将公园管理用房出租、出借的,应当及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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