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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刑法“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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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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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4 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相关条文的解释,令以往司法实践中莫衷一是、困扰一时的一些问题有了明确的答案。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如何禁止舌尖上的犯罪,从根源打击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骗领社保金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雇凶杀人能否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4 月底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这些在司法实践中莫衷一是、困扰一时的问题都有了明确的答案。

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4 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相关条文的解释,内容涉及骗取社保、购买食用珍贵野生动物,以及单位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并对有关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

骗取社保可构成诈骗罪

近年来,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现象愈演愈烈。人们经常看到一些人开着宝马、奔驰名车,住着保障房,领着低保。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有组织骗取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

据2012 年全国社保基金审计发现,部分医疗机构通过虚假发票、挂床住院、虚报人数套取医保基金达2.8 亿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宝树在审议时表示,“当前发生在社会保险征缴、支付、管理和投资运营各个环节的社保基金欺诈行为主体多样、手段繁多, 冲击着道德底线,而且主观恶性较大, 性质也较为恶劣。”

2010 年公布的社会保险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明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执法中对于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认识不一致,有的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有的给予行政处分,有的在追回社会保险金或者待遇后不予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在作草案说明时说。

社会保险资金的安全关系到全体人民福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果放纵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长此以往必将影响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安全运行,甚至从根本上腐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为此,通过的刑法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该解释是合理的。”刑法学专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骗取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符合诈骗罪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要求;另一方面,诈骗罪中的“财物”应当包括“财产性利益”,此次刑法立法解释中涉及的“其他社会保障待遇”就包含了“财产性利益”,因此这样规定无论从司法实践还是法学理论上讲都是合理的。

孙宝树委员也对解释的规定表示赞成。他认为,对于日渐猖獗的骗保案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的衔接机制,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对于提高法律的强制力和震慑力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禁止舌尖上的犯罪

前不久,江苏一起特大购销野生动物案被公诉,案中黑熊、穿山甲、大鲵( 娃娃鱼)、孟加拉巨蜥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广西被非法运输入境后, 经过二道贩子层层转手, 最终被送上了顾客的餐桌。

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中国有420 种动物被列为珍贵或濒危动物,包括大熊猫、金丝猴、亚洲黑熊、穿山甲等。这些珍贵或濒危动物正面临来自非法猎捕、环境破坏,包括食用在内的多方威胁。

有关专家认为,好食野味与中国许多地方的传统饮食文化密切相关。“比如,广东人食野之风积习上千年,与中医进补之说相伴而生。”“这既是一种社会陋习,也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活动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郎胜表示,“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一些地方由此形成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买方市场”。

其实刑法对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已有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否构成犯罪,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存在着模糊认识,亟须明确。

为此,刑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党的十八大专门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到非常突出的地位。但是与此很不相称的是有一些地方食用野生动物,尤其是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现象还比较猖獗,这既是一种社会陋习,同时又是违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推手。”李寿伟说,根据这种形势,也根据刑法的规定,有必要明确对其中的一些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社会行为起到引领和规范作用。

松绑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

去年,我国启动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将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据李寿伟介绍,这意味着现在设立一家公司,有的可以“零首付”。这相当于降低了一般公司设立的门槛,对于创业者来讲是一种减负。

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对此适用。李寿伟说,公司法同时明确,对于金融机构、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企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企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这一重大修改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是落实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创业活力。

公司法修改之后,引起了一个刑法适用上的问题,即刑法第158 条虚报注册资本罪和第159 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对于改为认缴登记制的公司还是否适用?“这就是出现新的情况要明确法律适用依据的问题。”李寿伟说。

为此,通过后的刑法解释规定,刑法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及其刑罚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不再适用认缴登记制公司。

赵秉志对本刊记者说,这表明,今后对于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将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之作民商事法上的处理,而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政府全管很难管好,所以处理好“管”和“放”的关系,成为改革和公司法修改的精神。李寿伟说。相应的刑法解释的出台也是为了跟上这一改革步伐。同时他表示,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在研究,要进一步加强市场方面的信用监管,包括完善公开公示制度等,加强市场的诚信建设。

进一步明确单位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追责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比如对于单位偷税、走私、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和金融诈骗等,刑法都规定了单位犯罪,据此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近年来,实践中出现一些以单位的名义,或者单位决策、组织实施的传统的侵犯人身财产权犯罪,比如单位窃电、窃水的案件;一些单位之间恶性竞争,为了打掉竞争对手,单位领导层决策雇凶杀人;还有为了追债,单位实施非法拘禁等。

“这类案件刑法分则没有规定单位犯罪。”赵秉志说,那么对于“单位实施刑法未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是仅仅不构成单位犯罪,还是同时也不能作为自然人犯罪处理,这在司法实践中和刑法理论上长期存在较大争议,也对该问题的司法适用产生了很大困扰。有必要从立法上明确其法律适用的依据,以指导司法实践。

通过的刑法解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郎胜表示,对这一问题作出法律解释,既符合立法的原意,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也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维护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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