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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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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6-30

施行日期:2014-07-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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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山西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第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具体包括: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等规定,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库,对各市上报考点进行审核、验收,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具体包括: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考点,对考点进行管理、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督检查本区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本考区考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县区报名宣传工作,解答考试政策,对考试合格人员信息进行采集、审核,打印发放证书。

第二章 考试报名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报考时间、报考办法、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第五条 报考人员应当按公布的报考时间和办法,到会计之星网站(www.kjzx.cn)填报个人基本信息,选择考试科目(会计电算化和珠算两科二选一),并按规定支付考试费用。

第六条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考点设置情况,组织指导下一级机构进行考场编排工作,并于考试前开通自行打印准考证功能。

第八条 考试收费执行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务费,应当专项用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各项支出,包括支付组织报名、软件开发和升级、题库建设、考场租用、聘请考务人员、专业设备购置或租赁、相关材料消耗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考点考场设置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以下简称“考点”)应当交通便利、与其他场所相对独立、封闭。

第十二条 考点应当配置无纸化考试必要的软硬件设备,确保考场满足无纸化考试的要求。

第十三条 考点应当配备相对固定的技术人员,负责考场软硬件设备的维护以及突发故障的处理。

第十四条 考点应当在入口处等显著位置标明考点名称,并提前张贴考场示意图和考场规则等。各考场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考场号及考试机位(或座位)号。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以下简称“考场”)应当有良好、安全的考试条件,具有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 考场应当配置相应的防舞弊设备,防范作弊行为。

第十七条 考场外围不得配置考试端计算机,一经发现,对考点进行撤销处理,并不得再次申请考点资格。

第十八条 考点严禁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的辅导、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各考点考场的管理,定期进行评估考核,考核结果要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考点,应当予以限期改造完善;经改造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同时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试题的传递和保管

第二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由省级财政部门、考点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考点分级落实保密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试题保密工作负责,承担第一保密责任;应当在正式在编人员中设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保密管理工作,承担具体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 考试用密钥必须按照规定的制度和手续进行交接和保管,认真做好保密和安全工作,严防泄密或其他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考试前,根据题库随机生成考试试卷,并采用加密技术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试卷采取网络传输方式进行传递。传递过程采取虚拟专用网络(VPN)等技术手段进行加密技术处理。考点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按照相关的操作规范、使用专用账号完成试卷传递。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将试卷在开考前24小时内下发至考点,并在考试服务器中加密保存。

应考人员在规定的考试时间段内,登录考试系统方能解密使用。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考务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应考人员的试卷答题结果等数据采用加密技术收集、备份,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方式传回省级财政部门的专用服务器,并销毁存放于考点服务器和考试计算机中的试题和答题结果。

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考试工作需要,选配必要的考务工作人员,承担监考、巡视、技术维护等考试组织工作。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严禁非考务工作人员和非本考场应考人员进入考场。

第二十九条 各考点应当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各考场应当按考生人数配备监考人员和技术人员,考场外应当设若干流动监考人员。每个考场应当配备至少2名监考人员和1名技术人员。考场规模较大的需酌情增加监考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三十条 考务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相关培训。

监考、巡视人员应当接受市级财政部门的培训后方能承担监考、巡视工作。

考点技术人员应接受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技术人员证书。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在考场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考务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本场应考人员有直系亲属或直接工作隶属关系的,不得承担本场考试监考工作。

第三十二条 考试前,考务工作人员应当检查考试设备,调试考试软件,做好导入考试试卷等准备工作,并确保电力供应和网络畅通。

第三十三条 应考人员入场时,考务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现场采集考生照片和信息,认真核对应考人员身份。

第三十四条 应考人员应当按指定座位入座,录入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登录考试系统,阅读考生须知。待考试开始后按照试题要求进行答题。

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三十五条 考试服务器必须专用,不得在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挪为他用。

第三十六条 考试进行期间,考点网络应当是独立局域网,确保考试计算机与外部网络物理或技术隔离。严禁连接任何可移动存储设备,如U盘、移动硬盘、光盘等。

第三十七条 考试系统应当在考试过程中定时自动备份应考人员答题情况,确保应考人员能够在重启或更换考试计算机的情况下继续答题。

第三十八条 每科目考试开考30分钟后,考生可以提前交卷。考生答题完毕可手动交卷或时间到由计算机收卷,交卷后不可撤回。最后一门交卷成功后,考生立即退场。

第三十九条 考试时间以考试服务器时间为准,考试结束时间到,考试服务器自动收卷。

第四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考试考风考纪工作,强化考务管理,加大监督力度。严禁应考人员将各种数据存储设备、传输设备及通信设备带入考场,禁止拷屏、屏幕录像、屏幕拍照、手工抄题等行为,一经发现,应当没收设备,停止考试并按考试违规违纪处理。

第四十一条 考试期间,省级财政部门采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考场进行监管,考点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使用监控设备对考场进行全程录像,并保证考场无盲区。录像文件严禁无关人员调看、拷贝。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选派巡视人员监督、检查考试的实施情况。

第四十三条 考点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对考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考试设备严重故障、考场断电、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大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因素造成无法正常进行考试的情况,做好应急预案并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四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考试信息。

第四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每次考试全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结果。

第四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公布考试结果的同时,将所有考试通过人员信息导入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设置为待激活状态。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考试通过人员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激活其信息。

第四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保管考试系统日志、应考人员信息、答题结果、考试成绩,保管期限为1年。考点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保管考试期间监控录像资料,保管期限为6个月。

第四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将考试舞弊人员信息纳入禁考人员数据库,在规定期限内不允许再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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