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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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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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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6月24日上午正式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据悉,草案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总体要求,突出预防为主等修订思路,强化食品追溯等制度,修改幅度很大,新增条款繁多,涉及产业环节非常复杂。

与现行食品安全法相比,草案修订的主要内容集中体现在强化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实行社会共治等四个方面。

草案有关强化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是完善基础性制度,增加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行为规范、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明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补充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标准整合、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等要求;

增设责任约谈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草案有关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是在食品生产环节增设投料、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等关键事项的控制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配方备案和出厂逐批检验等义务,并明确规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在食品流通环节增设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和网络食品交易相关主题的食品安全责任;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细化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增加规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草案有关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的内容,主要是突出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三十倍的罚款。

草案有关实行社会共治的内容,主要是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举报人奖励。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规定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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