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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6-16

施行日期:2014-07-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结合《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气发[2010]93号)要求,为切实提高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管理,最大程度地减少气象灾害损失,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认证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范围内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认证管理。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指对长沙市范围内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发布、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监测、报告、应对能力,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能得到有效保护。

二、认证对象

(一)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

(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包括学校、车站、码头、林区、水库、矿区等重要单位和公共场所,生产危险度较高的企业等。

(三)涉农单位,包括农业企业、合作社、协会、种养殖大户等。

三、认证机构

由市应急办、市气象局共同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认证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简称市气象应急准备认证办),承担认证的日常管理、审核及监督等工作。

四、认证条件

(一)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

1.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分管领导,乡镇(街道)至少有1名气象协理员,行政村(社区)至少有1名气象信息员,并建立气象志愿者队伍。

2.设置符合“五有”标准(有职能、有人员、有场所、有装备、有考核)的气象信息服务站,在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实行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并保持通讯畅通。

3.能通过网络、手机和防灾掌上通等设备及时接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4.制定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安全避难场所,组织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5.设有气象科普宣传栏,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并定期更新内容。

6.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害信息,协助气象部门进行气象灾害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

1.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分管领导和至少1名气象信息员,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2.设有气象灾害警报点,在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实行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

3.能通过网络、手机和防灾掌上通等设备及时接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4.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安全避难场所,组织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5.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和气象科普活动计划,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6.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害信息,协助气象部门进行气象灾害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三)涉农单位。

1.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分管领导和气象信息员,能参加气象部门组织的气象灾害防御或其他气象专题培训。

2.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实行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并保持通讯畅通。

3.能通过网络、手机和防灾掌上通等设备及时接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4.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5.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情信息,协助气象部门进行气象灾害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五、认证程序

凡具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条件的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市气象应急准备认证办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由市应急办、市气象局联合颁发“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认证证书和标志。

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应急办、市气象局制定下发。

六、复审监督

(一)获得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每5年进行1次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将撤销认证,收回认证证书和标志。

(二)获得认证的单位应接受社会监督。凡不再符合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要求的单位,收回认证标志和证书。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是有效提高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减轻气象灾害影响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鼓励并组织辖区内符合认证条件的单位积极申请认证。

(二)加大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涉农单位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气象灾害防御意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加强指导落实。市应急办、市气象局要加强日常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市气象应急准备认证办的联系,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为抓手,落实责任,完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及应急处置能力。

八、本办法自2014年7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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