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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鼓励工业企业优先使用本地产品的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三政〔2013〕5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08-31

施行日期:2013-08-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倡导和鼓励工业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套使用本地产品,促进工业企业互相帮扶,共同应对严峻的经济形势,合力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全市所有使用本地产品的工业企业。本地产品是指注册地、纳税关系在三门峡市辖区,同时纳入我市工业管理体系的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包含关联企业中控股企业之间的交易。

二、评选指标

企业当年度采购本地产品总金额。

三、计分办法

有新增采购金额的企业按照新增采购金额计算,没有新增采购金额的企业按照当年度采购本地产品总金额的30%折算。

四、表彰奖励

对排名前十名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助力崤函十佳企业”荣誉称号。对排名前两名企业的法人代表各奖励15万元(税后,下同),对排名第三、第四名企业的法人代表各奖励10万元,对排名第五至第十名企业的法人代表各奖励5万元。

五、奖金来源

全市助力崤函十佳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六、组织实施

(一)全市助力崤函十佳企业评选工作由市工业领导小组负责,市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工业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最终考核评定。

(二)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中央、省、市属工业企业直接向市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其他工业企业向所属县(市、区)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县(市、区)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审核后,将排名前十名的企业向市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由市工业领导小组将助力崤函十佳企业评选结果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予以奖励。

(三)严明工作纪律,对在统计、申报、考评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参评资格,并严厉查处。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截至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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