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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拟立法规范农村能源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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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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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近日审议了《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草案)》。草案引入了碳排放交易制度,规定甘肃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部门建立农村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制度,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逐步组织开展农村能源碳排放交易工作。

草案规定,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等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支持用能单位和个人引进、开发、使用国内外农村能源新技术、新产品。

根据草案,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能源建设、开发利用农村能源产品,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按照国家关于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经济主体、个人合作进行农村能源建设或者产品开发,所需土地按照国家关于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办理。农户利用自留地、住宅周围空闲地建设户用沼气池,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村居民住宅利用太阳能供水供热或者购买使用高效低排节能炉具的,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审议时,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甘肃农村能源问题,既关系到农民幸福生活的问题,也关系到甘肃环境美好的问题,出台农村能源条例,大力推进农村新能源建设,对于改善农村环境、改善农村民生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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