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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促进旅游发展奖励办法

发布部门: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来政办发〔2013〕1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11-13

施行日期:2013-10-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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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活跃来宾旅游市场,提升来宾旅游发展质量,促进来宾旅游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9号)相关精神,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结合来宾旅游发展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来宾市内外对来宾旅游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旅游从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获得奖励。

第三条 对以来宾旅游为主题积极开展宣传推介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自主在中央电视台、国内各省级电视台、省级以上日报或晚报等媒体开展来宾旅游宣传推介的,给予宣传费用10%的奖励,本项单项奖励最高额度为30万元。

(二)在市外设区市级电视台、日报、晚报等媒体投放来宾旅游宣传广告的,按广告费用10%予以奖励,本项单项奖励最高额度为5万元。

(三)在区内外高速公路、机场、设区市城区中心广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市内交通主干道设立大型户外广告牌投放来宾旅游宣传广告(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按广告费用10%予以奖励,本项单项奖励最高额度为5万元。

第四条 对积极开展游客招徕,接引游客到来宾旅游的,按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市外旅行社向来宾输送旅游团队当年在500-1000人次,按每人次1元的标准奖励;1001-2000人次,按每人次2元标准奖励;2001人次以上,按每人次3元标准奖励;对单个旅行社本项奖励最高额度为10万元。

(二)来宾市内注册的旅行社全年累计接待以来宾为旅游目的地游客达到10000人次,按每人次0.5元予以奖励;达到30000人次以上,按每人次1.5元予以奖励;对单个旅行社本项奖励最高额度为10万元。

(三)来宾市内国家A级景区,当年接待游客人数达到20万人次,予以5万元奖励;达到30万人次以上每递增1万人次加奖0.5万元;对单个景区本项奖励最高额度20万元。

第五条 对积极开展来宾旅游行业创优、推进品牌提升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对新创建国家5A级和4A级旅游景区实行奖励政策:对列入自治区创建国家5A级景区计划、成立创建机构、制定创建方案并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的单位补助 10万元;对通过自治区国家A级景区评定委员会初评的创建5A级景区单位增加补助10万元;对新通过国家A级景区评定委员会评定的5A级、4A级、3A 级、2A级景区分别补助10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及旅游宣传促销等。

(二)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酒店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定三年以上管理合同的酒店补助1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饭店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维护以及市场宣传促销等。

(三)对新创建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四)对新创建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五)被评为“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的乡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被评为“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的村屯,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评为“广西特色景观旅游名镇” 的乡镇,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评为“广西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的村屯,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六条 对积极开发旅游商品,拉动来宾旅游消费的,按下标准予以奖励:

在国家旅游局主办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在自治区旅游局主办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第七条 凡达到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市内外旅游从业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奖励,申报方需出具以下资料或证明:

(一)旅游从业单位或个人的旅游从业资格证明;

(二)申报旅游宣传推介类奖励的,需提供与宣传载体方的正式合同文本、宣传费用支出凭证、宣传推介图文或音像资料等。

(三)申报游客招徕类奖励的,需按“一人一票”标准提供游客进入来宾景区门票或团票收据、团餐支出收据、团队团费收据、团队游程安排表等资料。

(四)申报旅游行业创优类奖励的,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或由政府部门授权的专业评审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证书等材料。

(五)申报旅游商品开发类奖励的,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或由政府部门授权的专业评审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证书、获奖商品样品等材料。

第八条 奖励申报由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受理,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受理奖励申报后,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核,对确认符合奖励条件者,上报市旅游管理部门核验,市旅游管理部门对当年度全市拟奖励相关情况全面核验后,统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获得当年多项奖励的单位、企业或个人,只给予最高奖项的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所需的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十条 当年度全市旅游发展奖励,经市旅游局统一核算后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发放。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当年若出现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旅游责任事件、重大投诉事件等情况,取消其奖励资格。

第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申报奖励者,一经查实,除责令退回奖金外,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协助伪造相关材料者,将追究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来宾市旅游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 日起实施。过去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旅游奖励办法或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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