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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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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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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省省长王国生签署省人民政府第372号令,宣布《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7月 1日起施行。

《办法》是继2012年《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施行之后,我省又一部专门规范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省政府规章,共25条。

《办法》指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制,编制分灾种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 展跨区域、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应当确定各类气象灾害防御的重点区域和单位,向社会公布并设立警示标志,依照气象灾 害防御规划建设气象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办法》要求,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网络。

《办法》分部门、分灾种设置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针对湖北多发易发的暴雨(雪)、高温、干旱、大雾、霾、低温、大风等七类气象灾害,明确了有关部门、 单位和个人在相应级别的预警信号发出后,应当采取的专门性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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