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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推行领导干部法律制度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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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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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委办公厅印发《兰州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的通知,今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领导干部,一律要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凡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应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提请机关应当撤回提名。

  兰州市司法局获悉,《考试办法》明确提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四类领导干部要参加法律知识考试: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和其他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和各组成部门主任、局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提请任命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采用笔试或机试形式。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60分以上为合格,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考试办法》规定,提请任命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无故缺考的,其任命议案不得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兰州市推行“任前必考”、“晋前必考”制度,对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推进依法治市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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