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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皖民管字[2003]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0-30

施行日期:2003-10-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市、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经研究,现将《安徽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安徽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管理,规范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活动,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的要求,按照《杜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O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备案的范围

凡在本省区域内县(市、区)、乡(镇)、村成立的或者农民自愿组成的,服务于农业、养殖业、畜牧业、蔬菜瓜果业、林木业及加工储藏、运输流通等领域的各种专业经济协会,均适用本办法。

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县(市、区)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科协等组织;乡(镇)、村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并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县(市、区)乡(镇)、村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规范登记管理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符合社会团体的基本条件,应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规范登记,确立法人地位。

(一)规范名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以产品或技术特征命名。

(二)登记的具体条件:

①有规范的章程;

②有专门的业务范围;

③有活动经费,县(市、区)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有5000元以上,乡(镇)区域内有3000元以上,村区域内有1000元以上;

④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⑤有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

⑤有10个以上单位会员或20个以上个人会员。

(三)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协会登记申请书;

②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③协会主要负责人简况;

④协会《章程》协会活动资金来源证明。

(四)登记程序: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可减少批准筹备环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对乡、村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可以免予公告。

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备案管理

乡(镇)、村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暂不具备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条件的,可由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建档,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和组织实施具体管理工作。

备案建档需提交如下材料:

①《章程》草案;

②规范的名称;

③协会负责人简况;

④协会有关情况。

乡(镇)、村备案建档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和指导。每年将协会的活动和工作情况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开展重大活动和重大事项应事先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应经常跟踪备案建档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详细了解其活动情况,切实帮助解决有关问题,使备案建档的农村专业协会逐步提高、完善自身,尽早达到法人登记条件,走上规范化管理和健康发展的轨道。

五、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要简便规范

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要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工作与政府全面建设小康农村工作结合起来,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要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在登记费用上,只收取证书工本费,以利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和健康发展。

六、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管理和发展的措施

(一)统筹规划,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规范管理和有序发展。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管理和发展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起来,与农村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结合起来,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本着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制定好本地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规划,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和管理工作。对已有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进行合理调整和改组、改造,科学调控其数量,逐步使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做到结构、布局合理,有序发展。

(二)规范管理,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规范化建设。按照边登记、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基本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党的建设等,建立完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工作机制、自律机制和规章制度,提高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自身素质,使其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三)落实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推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密切合作,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各自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管理职责。同时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扶持保护政策,鼓励农村专业户、产业能人创办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要集中力量培育一批影响较大,作用较好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带动农民增收富裕,促进农村繁荣稳定。

(四)抓好试点,总结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典型经验。各市、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切合木地实际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管理的实施办法,可先行试点,逐步展开。对一部分发展较早、已探索出成功经验、功能作用较好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要做好总结宣传工作,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带动本地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整体发展。

安徽省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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