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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郑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4-23

施行日期:2014-06-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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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有效解决征纳双方对核定计税价格的争议,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以公平、简便、有效化解征纳矛盾为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1〕84号)规定,结合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中牟县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证据,申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进行争议处理的权利。

第四条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工作,由受理存量房交易的主管税务机关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第五条 纳税人对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河南省存量房交易核定计税价格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税务机关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纳税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的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理由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同时向申请人下达《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受理通知书》(附件1)或《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2)。

受理申请的,应当于受理当日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达存量房计税价格管理部门,并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作出争议处理决定,下达《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附件3)。

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税务机关认定的正当理由:

(一)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的;

(二)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拍卖的;

(三)存量房曾发生火灾、凶杀、爆炸等重大事件导致低价出售的;

(四)存量房存在功能性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经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

(六)将房屋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

(七)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房屋价格认证结果的;

(八)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申请人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理由提出争议申请的,应提交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理由提出争议申请的,应提交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理由提出争议申请的,应提交专业的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确认。

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理由提出争议申请的,应提供公安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 纳税人的价格争议申请理由正当、证据充足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参照以下方式重新核定存量房的计税价格:

(一)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地产权属转移,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存量房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二)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拍卖的价格,以拍卖成交确认书所载成交金额为计税依据;

(三)存量房曾发生火灾、凶杀、爆炸等重大事件导致低价出售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计税依据;

(四)存量房存在功能性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计税依据;

(五)经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评估价格,以鉴定结果为计税依据;

(六)将房屋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以不低于成本价(转让人的购房原价等)为计税价格,成本价(转让人的购房原价)以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载明的价格为准;

(七)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房屋价格认证结果的,以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果为计税依据。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责成纳税人提供双方银行资金往来明细、交易记录证明,并由双方填写《存量房交易诚信保证书》(附件4)。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认为需要采取实地调查程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上门实地勘查、核实房地产实际情况或通过其他第三方途径了解实际交易情况,进一步核实交易价格的真实性,做好相关调查记录。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审核或实地调查后,应当根据相应情况做出调整,形成复核结果,出具《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附件3),以复核结果作为计税依据计征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出具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自行委托存量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税务机关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计税依据计征税款。

第十四条 对同一存量房同一交易的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纳税人对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必须先依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款、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经核实,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存量房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63条、64条及实施细则96条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出具《河南省存量房交易核定计税价格通知书》的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 6月1 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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