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厦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二月七日
厦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手续,推动我市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上新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以及含有村集体经济成分的社区居委会(以下统称为村集体)。
第三条 村集体取得收入需按以下流程入账:
(一)报账员收款、开票
报账员负责收取款项,其他人员代收款项的应由村委会书面指定且村主任负连带责任。收款应开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严禁无据收款或者白条收款。代理会计应于每月或每季度结账时与报账员核对收款收据的使用情况,核对收入情况。
(二)收入缴存银行
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信用社),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或以个人名义存储。
特定的收入应转入指定账户,如征地补偿款收入应转入“征地补偿款专用户”
(三)相关合同资料送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备案
与村集体收入有关的土地、生产经营项目、集体资产的发包(招投标、招租、处置)方案、合同(协议)等资料应当于第一笔收入报账时一并报送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 村集体发生经济业务支出时需按以下流程报支:
(一)经办人取得票据、填写报销凭证
经办人必须为本村人员,并对原始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小组)审核
报销凭证经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小组)审核同意后,由组长签字(盖章)。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三)代理会计审核
代理会计对票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检查附件是否齐全,对认为是违反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有权不办理且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提出书面报告。
(四)村书记、村主任审批
村书记、村主任按照审批权限审批。须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审查、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财务由户代表会,下同)讨论通过的,应先履行相应的审查、讨论手续。
(五)报账员办理款项支付
报账员根据审批后单据办理款项支付,对审批不通过的不予办理。
第五条 单据交接,账前复审
报账员将已办理款项收付的单据进行分类、汇总,每月(季)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代理会计办理单据交接手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账前财务复审并组织人员不定期入村盘点现金。
第六条 代理会计核算,提供财务报表
代理会计应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向村集体提供财务报表、财务公开表。
第七条 财务公开
现金(存款)收支公布表、财务收支明细表、会计科目余额表等财务公开报表应当按月(季)公布。征地补偿费收支、工程建设项目开支、村干部报酬补贴等应当专项明细公布。财务公开表须由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存档备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 代理会计须定期进村审核票据、接受报账。
第九条 村集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分级审批制度。小额开支,由村委会负责人审批;较大额开支,发生前须由村集体研究同意后,由村党组织、村委会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大额开支,发生前由村集体研究,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审核同意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财务由户代会,下同)讨论通过后,由村党组织、村委会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
本条所称较大额开支、大额开支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应严格按照厦委办发(2006)59号文执行。200万元及以上的,按有关规定进入市级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100(含)?200万元的,进入区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10(含)?100万元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组织公开招投标;10万元以下的,承包价经区级工程审核所审核后,由村两委集体研究,采用便捷、公开、公平方式确定承包人。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合同按工程进度凭合法发票支付款项,杜绝施工单位向村集体预借工程款,谁审批谁负责。
报支首笔工程款时须附项目立项审批书、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预算书、中标通知书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招标方案的决议、施工合同等,项目资金来源属财政资金的,还需附区级工程审核所审核书或相关审核单位审核书;工程完工结算时,须附决算书和验收报告。
发包工程支付款项需经银行转账,杜绝现金支付。
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按有关规定由村集体自行组织施工的项目,原则上凭发票及附有2名以上验收人签名核实的验料、验工清单(应注明用工标准及实际工时)支付款项;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开支单据除附有2名以上验收人签名核实的验料、验工清单并履行常规手续外,尚须经村务监督小组全体成员签名认可,方可付款、入账。报支首笔工程款时须附村两委会议研究会议记录、工程预算书、施工合同等。
第十二条 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对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本规程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应加强对本镇农村会计代理机构的管理,并对本辖区内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本规程进行负责。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厦门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