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近日决定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经纪人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条例》。
据了解,被废止的3件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实际情况不相符。其中,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是1997年出台的,而成品油税费改革自 2009年1月1日实施后已取消了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6项收费,用燃油附加税取代了养路费,该条例实际上已经失效;1993年3月21日审议通过的自治区义务教育条例与2006年修改的义务教育法多项内容不一致,为了维护法制统一,经自治区政府提请审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