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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将实行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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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立法动态

公布日期:1970-00-00

施行日期:1970-00-0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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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今天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作《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时表示,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突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

  草案起草过程中,各方面认为,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威慑力度明显不够,难以适应当前安全生产领域“重典治乱”的实际需要。为此,草案强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是堵塞漏洞,对应予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二是较大幅度地加重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三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实行“黑名单”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国土、证券监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相比现行《安全生产法》,草案有8个方面的完善,包括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规定、行政处罚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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