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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摇奖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三亚地税发[2013]14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3-08-01

施行日期:2013-08-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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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经营者依法使用发票自觉性,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发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发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摇奖和兑奖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个人消费者取得在三亚行政区域内开具的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符合摇奖条件的地税发票。

第四条 发票摇奖是指采用经有关部门验证的摇奖系统对一定时期内的发票进行随机摇奖,并对发票摇奖中奖人支付奖金的活动。

第五条 发票摇奖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第六条 全市范围内地税发票摇奖和兑奖管理工作由三亚市地方税务局负责。

第二章 发票摇奖资格

第七条 摇奖区域:三亚市行政区域。

第八条 参与对象:个人消费者。

单位组织不参与发票摇奖。

第九条 参与行业:饮食、娱乐(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社会力量办学(文化、文艺、技术等培训)、 旅店、旅游、房屋租赁、代理、物业管理、婚庆、足浴、美发、美容、照相、洗染、快递、打字复印、美术装裱、录音录像、体育(健身房、球馆等)及其他服务业 等行业。

上述行业经营者向个人消费者依法开具的地税发票。

第十条 发票种类:个人消费者取得在三亚行政区域内开具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有奖)、《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 定额有奖发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有房屋租赁项目的发票(以上所列举发票简称摇奖发 票)。

第十一条 个人消费者索取的机打发票,经营者在开具发票时,“付款方名称”栏必须填写“个人”或“消费者个人姓名+(个人)”。

“付款方名称”栏未填写“个人”字样或填写单位名称的机打发票不参与摇奖活动。

第十二条 个人消费者索取的摇奖发票必须经过摇奖登记、系统生成发票摇奖号码后,方可参与摇奖。

第十三条 摇奖发票开具时间:

(一)机打发票开具时间

经营者2013年8月1日后向个人消费者依法于当月开具并上传开票信息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有奖)、《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二)定额发票开具时间

经营者于2013年5月1日后向税务机关购领并于2013年8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有奖发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房屋出租代开发票开具时间

2013年8月1日后个人消费者依法到税务机关代开有房屋租赁项目的发票。

第三章 发票摇奖登记

第十四条 个人消费者取得《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票面金额超过100元(含)的,经营者将发票开具信息传送税务机关,系统自动进行摇奖登记后,个人消费者方可参加当期摇奖。

个人消费者取得《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有房屋租赁项目的发票票面金额超过100元(含)的,系统自动进行摇奖登记后,个人消费者方可参加当期摇奖。

第十五条 个人消费者取得《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单张票面金额不足100元的,多张发票累计金额超过100元(含) 后,可到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摇奖发票登记窗口办理摇奖登记,或者进入三亚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进行摇奖登记,方可参加摇奖。

第十六条 个人消费者到办税服务大厅登记摇奖发票时应提供发票原件,税务机关予以登记并出具发票摇奖登记单,对发票原件加盖“已登记,不得用于报销”印章,发票原件及发票摇奖登记单交由个人消费者留存,作为兑奖凭证。

第十七条 已经参加摇奖的发票不再参加以后各期发票摇奖。

第十八条 个人消费者摇奖发票登记后,可在72小时后通过三亚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摇奖资格。

第十九条 因经营者未及时向税务机关传送发票开具信息等原因,造成个人消费者取得的发票未纳入当期摇奖登记的,待发票开具信息上传税务机关后,即可参加发票摇奖。

第四章 摇奖号码组成

第二十条 摇奖基本单位:以发票票面金额每100元为一个摇奖基本单位,每个摇奖单位分配一个摇奖号码。

第二十一条 摇奖号码:超过100元(含)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含有奖,下同)及税务机关统一代开的房屋租赁发票,发票票面上的12位发票代码、8位发票号码和系统分配的5位顺序号码构成一组摇奖号码。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定额发票》(含有奖,下同)或不足100元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累计发票金额达到100元的,摇奖登记时系统随机选取其中一张发票票面的12位发票代码、8位发票号码和系统分配的5位顺序号码构成一组摇奖号码。

顺序号码按照发票金额每100元设置一个。

第二十二条 每组摇奖号码中奖后,同组剩余的摇奖号码不再参与下一奖项的摇奖。

第五章 发票摇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摇奖奖项设置。

每月一期,全年十二期,每期设置三个奖项:

一等奖1个,奖励现金人民币30万元(含税);

二等奖2个,各奖励现金人民币5万元(含税);

三等奖50个,各奖励现金人民币5000元(含税)。

第二十四条 摇奖时间为次月的第二个星期三,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参与发票摇奖的发票为摇奖时间上个月进行摇奖登记的发票。

第二十六条 摇奖地点由三亚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提前公告。

第二十七条 发票摇奖由三亚市地方税务局主办,三亚电视台、三亚市公证处负责全程监督。

第二十八条 发票摇奖过程在三亚市公证处的监督下公开进行。

第二十九条 摇奖顺序:每期摇奖按顺序进行三次。第一次摇出1个一等奖中奖号码;第二次摇出2个二等奖中奖号码;第三次摇出50个三等奖中奖号码。

第三十条 中奖号码当场公布,中奖信息在三亚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tax.hainan.gov.cn/syds)及公共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个人消费者可通过三亚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发票摇奖中奖情况。

第六章 中奖兑奖方式

第三十二条 中奖人兑奖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及中奖发票原件,到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兑奖窗口办理兑奖手续,并填写《发票兑奖登记单》,否则不予兑奖。

中奖人须在兑奖期限的法定工作日进行兑奖。

第三十三条 兑奖期限为中奖信息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含节假日),超过兑奖期限未办理兑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资格。

第三十四条 中奖人兑奖时税务机关保留中奖发票原件及由中奖人本人签字的证件复印件,并开具《发票换票证》给兑奖人。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奖人领取发票中奖奖金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中奖奖金以转账方式支付。

第三十六条 中奖人委托代理兑奖的,须提供中奖人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须中奖人或委托代理人当场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押印后,由三亚市地方税务局留存。

第三十七条 兑奖地点:三亚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三亚市迎宾路358号

咨询电话: 0898-88869709、0898-88869692

第三十八条 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1.非法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2.已丢失发票原件的;

3.经营者遗失或被盗的发票;

4.已作废、红冲的发票;

5.经营者骗购虚开的发票;

6.个人消费者虚开的发票;

7.有涂改的发票;

8.超过兑奖期限的发票;

9.开具时间不属于摇奖范围的发票;

10.发票填开的付款方名称与兑奖人有效身份证明不一致的发票;

11.“付款方名称”栏未填写“个人”字样或填写单位名称的发票;

12.票面严重破损、污染,发票代码、号码等主要项目内容不能辨认的发票;

13.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加盖的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注册名称)不符的发票;

14.不符合本公告其他规定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票。

第七章 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在提供应税劳务时,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向消费者开具发票

第四十条 有三十八条所称发票违法情形的,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个人消费者在取得发票时应当认真核对和鉴别真伪。可选择登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拨打咨询电话(0898-12366)等方式进行发票真伪查询。个 人消费者如取得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发票,应当要求经营者重新开具有效发票,经营者仍然拒绝开具的,消费者可向三亚市地方税务局投诉举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服务热线:0898-12366。

三亚市地方税务局举报热线:0898-88869636。

第四十二条 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在为个人消费者开具发票时,在“付款方名称”栏必须填写“个人”或“消费者个人姓名+(个人)”。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在进行兑奖审核时,如发现通过伪造、变造中奖发票等欺诈手段骗取发票奖金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 “日内”、“日后”、“超过”均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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