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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龙湾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温政发〔 2013 〕71 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07-19

施行日期:2013-10-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净空审核和发现新增违规超高障碍物的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运行安 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规范》、《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和《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民航局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净空审批及违规超高障碍物的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以下简称“净空保护区”)范围为机场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 公里、跑道端外20 公里的区域。由外水平面和限制面组成。其中限制面包括内水平面、锥形面、进近面、起飞爬升面。(详见附图)

第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和审查申报相关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将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其中。

第五条 规划、住建、城管与执法、国土资源、农林、电力、通讯、无线电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通讯铁塔、广告牌、树林、自建民房、高压线塔等建筑物(构筑物)的监管。

第六条 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其建设高度(指最高点的黄海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下同)不得超过机场远期净空保护区的限高。

第七条 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立项前,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净空限高要求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划设计条件直接审批,也可在审批前向民航浙江监管局征求行业意见。

第八条 外水平面内建设项目不高出机场标高150 米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建设高度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净空限高要求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后,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划设计条件直接审批。

第九条 外水平面内高出原地面30 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 米的高大建筑物(构筑物),其建设高度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意见后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划设计条件审批。

第十条 通过机场附近或进入机场的1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距跑道端或跑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公里,同时高压架空输电线距飞机下滑航道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的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外水平面至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 公里之间(高大建/构筑物,高出原地面30 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 米)的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抄送机制,将已批准建设项目的位置、海拔高度信息抄告机场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位置、海拔高度及所设置的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与标准的符合性。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城管与执法、机场管理机构等部门要加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活动监督检查,凡在净空保护区内从事违法建设活动的,应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发现疑似违规超高障碍物时,应核实超高情况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十五条 净空保护区内的通信、通讯天线塔设计和建设要符合机场净空保护和民用航空电磁保护规定。

第十六条 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所涉及的通信导航雷达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保护净空审核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机场净空保护行为,造成机场净空条件受到破坏,影响飞行安全的,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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