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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煤炭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渝煤监办〔2013〕2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09-11

施行日期:2013-07-1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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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以下简称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建立重庆市煤炭行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完善重庆煤炭行业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发挥专业人才作用、促进重庆煤炭工业安全发展与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加强专家库管理,规范专家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全市统一建库、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在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监管工作中需要聘请专家的,须从重庆市煤炭行业专家库中抽选。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所属监察分局(办事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另行设立专家库,并严格执行本办法。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中需要在专家库聘请专家,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库由重庆煤炭生产、技术、科研、设计、基本建设和为煤炭行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中的专家组成,立足于服务重庆煤炭行业,为重庆煤矿安全生产法规与标准建设、规划编制与实施、工程咨询设计与竣工验收、科技项目论证评审、安全评估评价、有关机构资质认证、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应急救援、事故调查、教育培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察监管等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重庆煤监局科技装备处(以下简称局科技装备处)负责全市煤炭行业专家库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局机关各处室负责相关专家业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重庆市煤矿安全专业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煤安协会)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局科技装备处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订、修改和完善专家库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对专家库专家的聘任、考核和调整等工作;

(三)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对专家库专家履职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负责组织向上级部门推荐重庆市煤炭行业有关专家参加相应工作;

(五)指导、协调、检查市煤安协会对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煤安协会职责

(一)制订专家库日常管理相关制度和专家库各子库(专业组)工作细则,指导、协调、检查专家组工作;明确专门工作人员具体承办专家库管理日常工作;

(二)协助专家库专家聘任、考核和调整等工作,对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补充专家,不断优化完善各子库(专业组)专家人员结构;

(三)根据重庆煤监局和市煤管局有关部门、监察分局(办事处)、区县煤管局、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其他组织等(以下简称请用单位)申请,抽选并统筹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四)督促具体组织专家实施业务的社团组织、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和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 (以下简称组织单位)请用专家工作时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五)定期组织专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业务、技术、管理规范,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考察等活动;

(六)建立并及时更新专家信息管理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和主要业绩,收集、整理、汇总请用单位对专家的评价和意见;

(七)负责专家库基础工作和日常业务管理,定期组织召开专家会议,总结工作、交流情况、表彰先进、布置任务等;

(八)完成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章 专家库设置

第七条  专家库设立五个子库(专业组)

(一)安全生产子库(专业组):由采矿、选矿、通风、安全、机电运输、地质、测量、检测检验等专业的专家组成;

(二)应急救援子库(专业组):由矿山应急救援救护、医疗救护、医疗卫生等专业的专家组成;

(三)职业卫生子库(专业组):由公共卫生、职业卫生防治、检测、评价和尘肺病防治治疗等专业的专家组成;

(四)经济管理子库(专业组):由管理、会计、审计、经济、法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

(五)综合服务子库(专业组):由发电、通信、计算机技术、应用电子技术、监测监控、教育、培训和煤炭加工利用等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专家专业能力认定是通过普通高等院校学历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学术专著、科研论文、科技发明、科技进步奖等从业经历证明材料确认。学术专著指正式出版的原创著作;科研论文应已在国家核心期刊上正式发表;科技发明应已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标准应为现行的有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科技进步奖为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对于可申请两种或两种以上专业的专家,可自主选择认定何种专业能力,但每个专家最多只能认定两种专业能力。

第九条  每个子库(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负责本子库(专业组)有关工作的召集、联系和协调等。

第十条  专家库(含五个子库)专家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由局长办公会确定。

第四章 专家聘任与调整

第十一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聘期届满,需重新申请聘任。届内,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聘专家。

第十二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煤炭事业;

(二)熟悉国家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熟悉相关业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三)原则上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和实际工作经验,在行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具有较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坚持原则,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作风正派,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有效履行职责;

(六)非在职公务人员及参公事业单位人员。

第十三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推荐。申请进入专家库的人员,填写《专家申请书》(附表一《专家申请书》样式),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专家聘任条件签署意见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单位向市煤安协会提交《专家申请书》。申请人已退休、且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申请人直接向市煤安协会提交《专家申请书》;

(二)初审。市煤安协会负责对申报人资格条件、专业背景和履职能力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三)会审。局科技装备处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后确定拟聘专家名单;

(四)审批。拟聘专家名单报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局长办公会审定;

(五)公示。在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政府网和市煤安协网上公示拟聘专家名单,时间为7个自然日。对公示有异议的拟聘专家,由局科技装备处会同市煤安协会调查核实后,报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局长办公会审定是否聘用;

(六)聘任。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专家,由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发文确认,并颁发《专家聘任书》。

第十四条  专家解聘程序

(一)专家库专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予以解聘:

1.未认真执行本办法专家工作守则的规定,经查证属实,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2.故意弄虚作假,出具与事实不符结论意见并经查实的;

3.聘用期内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活动或不按时执行指派任务的;

4.不称职和业务水平达不到工作要求的;

5.因本人调离重庆市不能继续担任专家的;

6.因身体等原因,本人提出不再继续担任专家的;

7.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二)专家解聘的原因说明或情况取证,由市煤安协会负责,并书面向局科技装备处报送相关资料。

(三)局科技装备处负责对市煤安协会提供的解聘专家说明或情况取证相关资料的复审。

(四)解聘专家人员名单报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局长办公会审定。

专家库专家应在解聘后的15天内将《专家聘任书》交回市煤安协会。

被解聘的专家库专家,在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政府网和市煤安协网上公示,并由市煤安协会通报其推荐单位。

第五章 专家主要任务

第十五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重庆市煤炭行业法规建设、政策研究、技术标准与规范制订(修订)、行业和安全生产规划编制等工作;

(二)受托或参与审查煤矿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资源整合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和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三)受托或参与审查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卫生专篇,审查煤矿生产企业职业卫生

现状评价报告;

(四)受托或参与煤矿事故现场勘查和事故调查,审查事故矿井整改方案和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参与事故矿井复产验收;

(五)受托或参与瓦斯等级鉴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瓦斯防治与利用、水害防治、地质灾害治理、生产能力核定等鉴定、评估和会诊;

(六)受托或参与矿山救护队伍资质审查验收、兼职救护队检查验收和救护队标准化检查验收,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评估,审查应急预案、救护装备采购技术参数,指导应急救援演练,参与事故抢险和救援处置;

(七)受托或参与煤矿重大科技项目、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综合加工利用等可行性论证、评审评议和鉴定验收工作;

(八)受托或参与煤矿重大安全技措项目、国家和地方财政配套项目的投资概算、预算和决算审查;

(九)受托或参与市级部门组织的煤矿安全检查,提交重大安全隐患整治方案;

(十)受托或参与煤炭行业企业、安全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危害服务机构等单位资质认证、评价与管理评审工作;

(十一)受托或参与煤矿专业培训教材编写、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安全教育等文字和声像资料审查工作;

(十二)受托或参与专题调研、技术咨询、学术交流和重要课题研究;

(十三)完成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章 专家请用程序

第十六条  请用单位或组织单位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OA系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市煤安协会提出请用专家申请(附表二《请用专家申请表》样式)。并以电话通知市煤安协会。对专业和专家需求有特殊要求的,在申请时应作专门说明。

第十七条  市煤安协会接到请用专家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分专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并与抽选的专家取得联系。 专家接到通知后,应于当日报告本人所在单位,确认能否参加当次专家活动,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市煤安协会,市煤安协会将抽选确定的专家名单反馈请用或组织单位。

第十八条  在请用单位确认执行当次任务的名单后,市煤安协会24小时内以电话或电邮方式正式通知专家本人。执行任务的专家携带《专家聘任书》按时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第十九条  由2名及以上专家执行同一任务时,请用单位或当次专家工作组织单位应指定一名专家担任工作组组长,负责当次专家活动、工作的具体安排、组织和协调。如抽选专家不适应或不胜任当次专家工作,由当次专家工作组组长报请市煤安协会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  如遇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或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和上级交办的重大特殊任务,请用单位需指定专家时,由市煤安协会按要求时间和专业及时选派专家执行任务。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专家库各子库(专业组)专家应调剂使用。如需要专家库各子库(专业组)以外的专家,由组织单位会同市煤安协会从其它行业专家库临时抽选专家。

第二十二条  未经市煤安协会安排,专家库专家不能在重庆市范围内以重庆市煤炭行业专家身份执行任务,也不得以重庆市煤炭行业专家名义出具相关结论和意见。

第七章 工作守则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库专家应积极参加市煤安协会安排的工作,主动接受市煤安协会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家库专家应自觉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

(二)执行任务时,应深入现场,主动了解并掌握与任务有关的实际情况,查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及时负责地向请用单位提交有结论性意见的书面报告或评审意见;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在落实请用单位执行任务的同时,积极做好与相关专业的政策和技术服务;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人发布所承担任务的相关信息,保守执行任务所涉及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五)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国内外相关信息,积极建言献策,向市煤安协会提交有关建议意见;

(六) 自觉遵守专业工作、业务工作、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条例和所服务单位及驻地安全规定,确保执行任务的全过程安全;

(七) 严格执行廉洁从业和行业自律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做到遵纪守法,不得介绍、推销产品和服务等与专家职责无关的活动,不接受可能影响执行专家业务有关的宴请、活动和财物,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八)严格按照专家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在专家工作组织单位领取报酬,此外,不得向任何单位索要或领取其它任何报酬。

第八章 用工和收费

第二十五条  专家工作组织单位对专家从事非全日制咨询服务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同专家签订《合同》(协议),明确服务时间、地点、任务、工作要求、报酬、安全等责任和义务。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2部

第二十六条  专家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没有规定的由市煤安协会牵头按工作性质制定专家咨询服务费行业自律收费(市场调节价)标准,收费标准的制定要根据量出为入及专家薪酬标准认真测算,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和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专家库专家咨询服务费由请用单位委托的当次专家工作的组织单位负责统一收取,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实行专账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家工作的组织单位负责按指派任务时的薪酬约定标准和数额,及时向专家个人发放专家服务费。

第二十九条 专家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对象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专家工作的组织单位在发放专家服务费时,其专家个人所得税统一按国家规定代扣并缴纳。

第九章 考核与奖罚

第三十一条  专家及专家库工作考核方式和内容

(一)市煤安协会每年底前将参加专家活动的专家考评意见表(附表三样式)分送相关请用单位,由请用单位对本年度请用专家的服务态度、工作能力、专业素质、廉洁自律四项内容按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进行评定,并提出相关建议意见,于次年1月15日前送市煤安协会。市煤安协会负责专家考评意见汇总分析。

(二) 专家库专家在每年1月15日前,向所在子库(专业组)组长提交上一年度专家工作情况登记表(附表四样式),各子库(专业组)组长负责对上一年度本子库(专业组)工作进行总结,于1月30日前向市煤安协会报送书面(电子文档)总结材料。

(三)市煤安协会在每年2月底前,向局科技装备处提交上一年度专家考评意见汇总分析和专家库管理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专家及专家工作奖惩

(一) 对工作业绩优秀、贡献突出的专家,由局科技装备处会同市煤安协会报请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给予表彰。

(二)对违反本办法“工作守则”的专家,视其行为和影响,由局科技装备处会同市煤安协会对专家个人采取约谈、业内通报、暂停其从事咨询服务资格等措施。对问题严重的,及时报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予以解聘。

(三)年度工作考评意见中被评定为“差”等次超过2项及以上的专家,暂停其从事咨询服务工作一年。

(四)专家考评结果作为专家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请用单位未经市煤安协会抽选,擅自安排专家执行重庆市煤炭行业相关任务,将予以通报批评,纳入有关年底单位排名考核,并作为评优否决项。

第三十四条 市煤安协会要严格按本办法加强对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因专家库日常管理不当,或专家库日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导致专家不能及时为请用单位服务,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由市煤安协会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专家库专家执行市煤安协会安排的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专家所在单位应给予时间保障和工作支持。接受服务单位要提供资料、图纸、办公、交通等工作支持,接受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给予工作协调和支持。

第三十六条  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监察室、财务处(综合处)、科技装备处负责对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予以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炭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煤监办(2010)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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