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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成农办〔2013〕10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3-07-02

施行日期:2013-07-0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现代都市农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农业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农市发〔2006〕3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成办发〔2013〕7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特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在种养殖环节,因农业投入品、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或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科学决策,依法处置;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快速反应、保障安全”的工作原则。

1.5 应急机制启动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立即启动本预案,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彻底、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事故的确认与分级

按照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2.1 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 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包括四川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 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 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 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2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超出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2. 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 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 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

2.3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行政区域2个以上区(市)县,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 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 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4. 市政府或省农业厅、省畜牧食品局认定的其他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4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 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 区(市)县人民政府或市食安办认定的其他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应急指挥部”)。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应急指挥部是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成都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工作。Ⅲ级以上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启动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应急指挥部工作。

3.1 指挥部设置

指挥长由成都市农业委员会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副主任担任。成员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办公室、纪检监察处、财务处、法规与行政审批处、种植业处、畜牧兽医处、农业科技与服务体系建设处、宣传处和市执法支队、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动防总站、相关技术推广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农业管理部门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人员从相关处室抽调。

3.2 指挥部职责

1. 协助有关部门和政府采取措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 依法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4. 根据需要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5. 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3.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是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1. 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 检查督促各地区、各科室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 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 向市政府、指挥部及其各成员处室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 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 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4 成员处室职责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应急指挥部工作启动后,各成员处室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职能分工在应急工作中履行相应职责。

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拟订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技术鉴定、处理、处罚等工作;收集和报送应急信息,分析应急动态等工作。

2. 办公室: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与市应急办等部门的联系和衔接,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车辆调度和后勤物资保障工作。

3. 纪检监察处: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对本系统内政府公务员和政府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督查督办,并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4. 财务处: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协调相关单位编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经费,积极争取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资金、物资等;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5. 法规与行政审批处(市执法支队、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建议;参与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相关技术鉴定和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6. 种植业处: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建议;参与种植业领域有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参与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相关技术鉴定和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

7. 畜牧兽医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及时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建议;参与畜牧业领域有关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参与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相关技术鉴定和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

8. 农业科技与服务体系建设处: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的管理,将应急处理相关知识作为农民培训的内容。

9. 宣传处:参与应急指挥部工作,负责与市新闻办等部门的联系和衔接,按照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需要进行宣传报道和发布事故信息。

10. 各技术推广单位:参与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3.5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设立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和综合保障组。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 事故调查组

(1)组成: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种植业处、畜牧兽医处、法规与行政审批处,以及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委监察处视情况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

(2)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的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调查组专家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处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2. 事故处理组

(1)组成: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法规与行政审批处和市执法支队牵头,事故发生环节相关处室和单位参与。

(2)职责:依法组织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 综合保障组

(1)组成:以委办公室、财务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为主,其他成员由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

(2)职责:综合协调事故处置工作,会议的组织安排,信息的收集和上报,文件的起草;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协调调查组、处理组开展工作,提供经费、车辆和物资等后勤保障。汇总信息,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4 监测、预警、报告

4.1 监测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以及农产品投入品进行专项抽检或全覆盖监测,及时掌握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决策和监管方案。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问题,及时通报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并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预警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会同有关专家,根据监测和搜集的信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流向和扩散范围,及时做好信息预警工作。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种养殖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立即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各区(市)县农业部门负责本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紧急情况报告和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保送等。

1. 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者和农产品批发市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

(3)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市农委和有关部门;

(5)消费者或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 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后,由各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及时向市农委报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

(1)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2)发现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各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监管部门。

(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时,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应当立即向成都市人民政府和四川省相关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级相关部门及单位。

(4)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应当根据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和综合信息,对可能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及时上报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相关农业主管部门和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时通报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及单位。

3. 报告时限要求

(1)特别重大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2)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故后2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3)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故后1日内做出初次报告。

(4)要根据事故处理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4. 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5. 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6. 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作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级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核定为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后,按照国家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核定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经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后,按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核定为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市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后,按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成都市农业委员会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2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1. 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提升响应级别。

2. 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经专家评估后,上报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5.3 指挥协调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应急指挥部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处置行动。

5.4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5 响应终止

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事故伤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无新增急性病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问题农产品得以有效控制,受污染环境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消除,按分级响应权限,由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应急机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同级政府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批准,应急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包括人员安置、财物补偿,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由事发地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方案,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和解决。

6.2 责任追究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分级响应权限,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分别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惩处。

1. 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 不按规定报告、通报农场品质量安全事故真实情况的;

3. 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 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5. 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 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6.3 奖励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4 总结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当对事故的处理情况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建立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对外信息由市农委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并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应当设立并公开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和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7.2 人员保障

各区(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应急行为,提高对事故的处理能力。保证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参与,积极配合,有效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7.3 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保障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和专家承担。当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市农委应急指挥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及时提供检测结果。

7.4 资金、物资保障

各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应急处置资金,工作经费等,保障事故应急工作合理而充足的资金,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8 宣教培训

成都市和各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成都市和各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9 附则

9.1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日常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

联系电话:028-61883570 028-61883571

9.2 市农委各相关处室、各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9.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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