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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专利保险保费补贴操作规程(试行)

发布部门: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锡科综〔2013〕110号 锡财工贸〔2013〕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3-06-25

施行日期:2013-06-2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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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我市国家专利保险试点城市建设,促进创新资源与金融服务的深度融合,更好地为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壮大保驾护航,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锡政发〔2013〕104号)、《无锡市开展专利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3〕55号)文件精神,结合《关于加快推进专利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管发〔2012〕58号)要求,制定无锡市专利保险保费补贴操作规程如下:

一、专利保险属国家、省、市引导支持的科技保险险种,适用我市科技保险保费资助政策。

二、专利保险保费补贴支持的对象为在无锡市区注册的科技型企业。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较高的技术水平,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省级软件企业、各级领军人才企业以及近三年内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型企业。

三、符合要求的科技型企业所投保的专利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并经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核:

1.涉及企业核心技术或对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专利,且在有效期内;

2.以发明专利为主,也可是围绕产品结构的核心实用新型专利,或者是围绕产品工业设计的核心外观设计专利;

3.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专利、省优质发明专利以及通过专利权质押贷款等方式实现价值的专利优先投保。

四、我市专利保险试点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无锡公司)共同组织。试点期内,人保财险无锡公司对我市企业投保的专利保险实行不低于30%的优惠费率,我市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专利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

五、专利保险保费补贴采取按比例补贴、总额限定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购买的专利保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5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当年获市专利保险保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专利保险实行一年一投,按年补贴。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与人保财险无锡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足全部保险费后,由人保财险无锡公司统一申请保费补贴。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请。

七、每年第四季度,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集中办理专利保险保费补贴。起保日在当年第四季度的专利保险,保费补贴延至次年办理。前三季度已起保而未申请补贴的专利保险,视同放弃享受专利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对超出当年财政预算的保费补贴申请,延后至次年兑现,补贴标准仍按当年政策执行。

八、经市财政局审核确定的专利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依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定拨付给投保企业。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国家、省、市扶持政策规定,涉及多项奖励资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涉及分档奖励资助的,同一项目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对已获得国家和省资金扶持并有配套要求的,市级同类扶持资金视同配套。

九、补贴资金在市科技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市、区联动支持。

十、市科技局负责对补贴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跟踪管理、绩效评估等各项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及时报告补贴项目实施绩效。

十一、市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补贴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十二、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追回已经取得的扶持资金,记入企业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十三、本操作规程由无锡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暂定三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阴、宜兴可参照本操作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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