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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中医药发[2013]9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3-06-24

施行日期:2013-06-2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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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究室是依托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机构或企业设立,有固定人员编制和稳定研究方向,主要从事中医药研究的组织机构;是聚集多学科人才,按照中医药发展规律及学术发展需求,在重点方向或关键领域深入开展综合性中医药研究的重要基地;是组织学术交流,运用传统和现代研究方法获取原始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培养卓越科技人才的重要基地;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对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中药产业基地发挥引领支撑作用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我省中医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设立重点研究室的目标是加强人才培养和多学科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一批基于中医药学科特点、代表我省乃至国家水平的研究基地和技术成果孵化、转化基地,从而促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发展,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促进产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 重点研究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中医药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针对制约中医药发展的关键理论和共性技术问题,组织开展综合性研究,为理论、临床和产业发展提供支撑。

第五条 重点研究室实行“政府引导、专家指导、单位建设、主任负责、动态管理、持续发展”的组织和运行机制;统筹兼顾,推动各个学科及专科高水平共同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重点研究室标准,组织开展重点研究室申报及评审工作,确定重点研究室名单;

(二)成立专家委员会,在重点研究室的申报、评估、管理过程中发挥咨询、建议和指导作用;

(三)对重点研究室进行管理,组织专家开展年度考评。

第七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研究室申报省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

(二)建立重点研究室发展保障机制,落实重点研究室运行所需经费及相关保障条件;

(三)及时上报重点研究室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申 报

第八条 重点研究室申报必须符合省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标准要求。

第九条 重点研究室申报程序:

(一)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申报相关文件;

(二)依托单位组织本单位重点研究室申报工作,组织填写《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申请书》。

(三)省中医药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审查的研究室进行现场考核、评估打分,确定并公布省中医药重点研究室名单。

第十条 重点研究室命名应在遵循中医药自身规律和体现中医药科研特点的前提下,以研究的重点领域、技术方法或关键问题命名。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研究室实行动态管理,周期为3年。

第十二条 重点研究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依托单位对重点研究室进行监管,并予以相应支持。

第十三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每年对重点研究室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考评,未通过考评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的取消其资格。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每年给予重点研究室一定经费的补助。依托单位应按照1:1的比例进行匹配,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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