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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石政发〔2013〕1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3-06-17

施行日期:2013-06-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八精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指示以及市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都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特约咨询,秘书长,市政府序列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特约咨询、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市政府机关日常工作。

九、市长因事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工作。

十、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党组成员、特约咨询受市长委托,协助分管某些方面的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经济政策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全市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机制,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市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简明易行。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章、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市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者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制定政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市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地方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市政府规章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政府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五、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的依据、过程、结果的全程公开。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详细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秘书长协调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特约咨询、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还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石家庄警备区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工作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五)讨论重要法规及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三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成员参加会议。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省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市政府规章和重要文件;

(五)听取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副市长和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出席省直部门会议、出访、在外地出差及健康等原因,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列席会议,须向秘书长请假,准假后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列席。

三十八、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三十九、市政府专题会议由主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秘书长协调会议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为市领导决策出谋划策,督办有关事项的落实,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协调解决市政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秘书长协调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或受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部门提出,经市长或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议题的准备情况和轻重缓急,提出议题安排意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副市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二、每次市政府会议应在会后两日内完成会议纪要起草工作。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召开的协调会议,不能以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印发,可以印发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协调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和秘书长协调会议要注重效果,少出会议纪要。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进行报道的,新闻稿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重大问题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四十四、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需副市长列席会议的,由秘书长提出人选报市长确定。

四十五、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安排会议活动一律从严掌握。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开的会议合并召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统筹安排,从严控制。市政府各部门安排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四十六、市政府各部门每年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原则上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次。拟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要提前1个月将会议方案(含会议名称、主题、时间、地点、人员范围)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要提前10天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批。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紧急会议,报市长审批。

四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市长、分管副市长一般不到会讲话。市政府综合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确需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的,须报市政府批准,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邀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出席会议,须报市长批准。

四十八、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九、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河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和《石家庄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五十、公文审批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市长审批。

五十一、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和需要落实事项的公文,必须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提出具体的意见,不能只圈阅、不表态。

五十二、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章,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发。

五十三、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属市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签发;转发市政府各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签发。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能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发文。

五十四、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由市长审批后报市委签发。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行文,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后报市委办公厅签发。

凡法律、行政法规已做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文件不再印发。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五、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市)、区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五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办的公文,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办结;属需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初步意见,及时回复;属于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及时回复;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情况,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及时上报结果。特殊重大事项,以市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对市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或不说明不回复理由的,视同无意见处理。

  第十章工作协调制度

五十七、市政府工作协调实行先部门之间协调,再由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协调的原则。

五十八、属于各自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造成的问题,一时协调解决不了的,先维持原状,并及时向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报告,由分管副市长提出解决意见。

五十九、对涉及面广、难度较大、部门之间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主管综合部门报分管副秘书长或副市长协调解决。需由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议题,按程序上报。

六十、各县(市)、区政府之间经会商解决不了的问题,按其性质和内容,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市政府主管部门解决不了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章督查落实制度

六十一、凡市政府做出的决策,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落实,及时掌握和反馈进展情况。对重大决策的实施,实行专项督查,追踪落实。

六十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事关全局的重要决策和重点工作进行目标分解,逐项落实到市政府领导及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明确任务和责任,坚持定期检查督促。

六十三、建立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市政府系统各级领导作为抓落实的主体,要把督查与决策摆在同等重要位置,通过定期深入基层督查指导、现场办公、组织协调等多种形式推动决策落实。

  第十二章工作纪律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差、休假,应事先向市长报告;副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应事先向市政府秘书长报告,由市政府秘书长向市长报告。经市长同意后,应把出差、休假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及紧急公文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报市政府值班室。

六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三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市委的相关规定以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七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办公、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七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安排宴请,不组织群众迎送,减轻基层负担。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七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六、市长、副市长出访,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同志出访,经有关部门会审,由分管副市长、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批准;主要负责同志出访须报市委批准。

七十七、市政府领导会见外宾和港澳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市政府外事或商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会见台湾来访的人员及华侨、外籍华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市台办或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不得直接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本部门、本地区的外事活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邀请函或请柬。

七十八、市政府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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