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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唐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4-05-17

施行日期:2004-05-1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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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公有住房出售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保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唐山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做如下规定:

一、 基本规定

1、凡座落在本市路南、路北、古冶、开平、新区和港口、南堡、高科技开发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除成片平房、危房、产权有争议房、列入改革规划房及具有专用性质的住房外,均可以出售,出售时应执行本规定。

2、公房出售实行成本价、标准价和使用权价三种形式,由产权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出售旧公房应选择一种形式,出售新房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单位出售旧公房不分内,外部职工应实行统一政策,出售新房可实行差别政策。

3、新购建公房和腾空的旧公房向职工分配时,应实行先售后租,出售对象的选择顺序根据职工的住房困难程度确定,出租的对象为经济上确实有困难的住房困难户,在同一批分配的公房中出租的数量应控制在20%以内。

4、公房出售对象应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旧公房面向原承租户出售,承租户购房坚持自愿的原则,公房产权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承租户购房。

5、出售的公房兼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出售前应进行成本价评估。单位以标准价出售公房,必须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建立住房公积金。

6、公房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应制定方案,经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实施中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 售房价格

1、出售公房的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裣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建房管理费、贷款利息、其它政策规定的税费等七项因素。新建公房的成本价按实际价格计算;单位购买的商品房向职工出售可以承担本规定成本价以外的费用,旧公房的成本价按上一年新建同类住房的成本价以成新折旧评估,年折旧率为2%,

2、公房出售的标准价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具体价格和折扣额由市政府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公布。1996年上半年出售公房的标准价为620/平方米,年工龄折扣额为3。70元/平方米,购现住房折扣率为标准价的3.70%,旧房的年折旧率为标准价的1.5%。

购房职工的工龄按购房人夫妇二人的工龄合并计算:本市在职职工工龄截止到1995年12月31日,异地工作的职工工龄截止到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前一年;已离退休年龄计算。工龄计算办法按组织、劳动、人事部门的规定办理。

3、单位以使用权形式出售新旧公房的价格,均按不低于成本价的30%计算,具体价格比例由售房单位根据需求状况河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4、出售公房应按下列因素和标准确定调价系数;

(1)环境调价系数:以出租住房的七个环境类别区为基础,四类环境区不调整,每升高(或降低)一类调增(或调减)4%。

(2)层次调价系数:无电梯住宅按下表高速售价。

有电梯住宅的层次调价由售方单位自行平衡确定。

(3)朝向调价系数:只有北窗的住房调减20%,无南窗有东西窗的住房调减10%,斜向住房不做售价调整。

(4)设备调价系数:无暖气、煤气设备的住房各调减5%,有浴盆或太阳能设备的住房应适当增加售价。

(5)以成本价和使用权价格售房不做设备、环境差价调整。

(6)以成本价和使用权形式出售新房的调价额应以单位面积的平均成本价乘以调价系数,平均成本价以成本价为基数按加权平均测算。以其他形式出售新旧公房不计算平均价。

5、公房售价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1)成本价总额=(平均)成本价×(1±调价系数)×建筑面积;+

(2)标准价总额=[标准价×(1±调价系数)一年工龄折扣额×工龄] ×(1-年折率×已使用年限)×建筑面积-标准价×(1±调价系数)×现住房折扣率×建筑面积;

(3)使用权价格总额=(平均)成本价×价格比例×(1±调价系数)×建筑面积;

6、出售公房按建筑面积计价,一套楼房住宅建筑面积按建设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计算。

三、 付款方式

购房职工在首次交付不少于30%价款的基础上,可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有条件的售房单位可以实行分期付款。购房人不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按成本价购买旧公房一次付清全部价款的给予价款总额15%的优惠,按标准价购买公房一次付清全部价款的给予价款总额10%的优惠。政策性贷款和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四、产权确认

1、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出售,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

2、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所有,购房人拥有的产权份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标准价

个人产权比例= ?? ×100%

成本价

所购住房使用五年以上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允许依法进入市场出售,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按产权份额分配。

3、以使用权形式购买的住房,产权归售房单位和个人共同所有,购房人拥有的产权份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使用权价

个人产权比例= ???? ×100%

成本价

购买的使用权住房,经售房人同意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出售个人产权部分,使用权随之转移,交纳有关税费后所得收益归个人所有。单位与个人共同出资的,所得收益按投资比例分配。

4、以标准价、使用权价购买的住房进入市场出售前,应取得原产权共有单位的同意。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购买的使用权住房尚应取得出资单位的同意。产权共有单位或出资单位可按重置成本价优先购买,单位不购买的应同意个人进入市场出售。

5、出售公有住房应进入市场办理交易手续,凭交易契约到房屋产权管理机构申请产权过户。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核发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以标准价、使用权价购买的住房核发共有房产保持证。

6、以成本价出售的住房,购房人凭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

7、购房人取得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共有房产保持证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出租住房。

8、取得住房部分产权的购房人,可以按重置成本价补足价款取得全部产权。

五、 售房资金管理

1、出售国有住房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售房收入专用发票。

2、出售新公房和以使用权形式出售旧公房的收入除支付有关费用和预留维修基金外均归售房单位所有,用于偿还贷款、工程款或继续用于住房建设。

3、出售旧公房的收入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1) 支付评估费、交易管理费等费用;

(2) 提留公房售后维修基金;

(3) 按《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规定上交财政,作为城市住房基金。

(4) 剩余部分作为单位住房基金。

4、留给单位的旧公房出售收入应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售房资金帐户,专项用于住房建设,经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使用。

5、售房收入上交财政有困难的可以按程序申请减免。

六、公房售后的使用与修缮

1、购房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私自拆改,房屋装饰装修应办理登记审核手续;

2、房屋售后修缮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或售房单位负责。以成本价和标准价购买的住房由产权人交纳修缮管理费,交费标准由市房管局会同物价部门确定。

七、其它规定

1、按本办法规定购买住房给予一次性免交契税的照顾,已取得部分产权又补足价款取得全部产权的仍免交契税;

2、每对夫妇只能以标准价购买一套公有住房,享受一次工龄折扣,租住公房的夫妇,不得再以标准价购买新房。

3、按本规定出售公房,交易管理、产权登记等行政性收费减收50%,成本价评估费从低计收。

4、按本规定购买住房的职工继续执行煤气、热力等公益事业的收费标准和补助办法。

5、以标准价购买公房的职工从停租之日起停发住房补贴。

6、本规定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一、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

1、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2、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3、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X套内建筑面积;

4、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栋号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5、公用建筑面积=栋号总建筑面积-栋号套内建筑面积-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单独销售或出租的建筑面积。

二、计算规则

1、套内使用面积按计租面积计算。

2、套内墙体面积按共同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与非共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共用墙体包括各套住房之间的分隔墙、本套住房与公用建筑空间的分隔墙、外墙(含山墙);非共用墙体指套内承重墙和分隔墙。

3、挑阳台的建筑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封闭阳台和凹阳台的建筑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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