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2]22号),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力度,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进一步促进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指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经本市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人民币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之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贷款包括: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取得的贷款;投保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险所取得的贷款。
第五条 本办法中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的对象为符合国家和地方监管部门监管政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在津法人银行、政策性银行天津分行、商业银行天津分行等。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采取“贷款行申请、核定基数和补偿限额、以损定补”的原则实施。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限额的确定
(一)信用贷款基数的计算
信用贷款基数的统计范围是:2011年1月1日以后,商业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到期日在本会计年度内的信用贷款总和。
在计算基数时,设立单一银行对单一企业信用贷款基数统计限额制度。对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不纳入统计范围;对于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超过300万元的部分不纳入统计范围;对于壮大期及小巨人科技型中小企业,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纳入统计范围。
基数大于等于1亿元的银行纳入补偿范围。
(二)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限额为基数的3%-5%。
第八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额的确定。
年度内首次逾期满6个月未归还的、本类企业限额范围内的信用贷款纳入补偿范围,补偿额为纳入补偿范围信用贷款本金的80%,超过限额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原则上每年申请一次,具体事项以有关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十条 银行申请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须通过科服网进行。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书。(二)贷款合同。(三)信用贷款本金损失汇总表。(四)债务追偿措施资料。(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委、市财政、市金融办、天津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对商业银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市财政、市科委联合下达补偿指标,并将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拨付各相关银行。
第十二条 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进行单笔核算,专款专用,禁止覆盖其他贷款损失。
第十三条 各银行应积极追偿贷款。商业银行获得信用贷款本金损失补偿金后,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追回贷款损失的,覆盖损失后的余额冲抵下年度本银行的补偿资金。
第十四条 申请银行弄虚作假,或与获得信贷支持的科技企业合谋骗取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部门将收回已拨付的补偿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