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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招商引资和出口创汇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内政字(1999)19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0-23

施行日期:1999-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招商引资出口创汇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广泛宣传,激励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界的同志们,为超额完成今年的招商引资、出口创汇计划,为实现党委、政府提出的招商引资的奋斗目标做出卓有成效的努力。

据统计,1-9月,全区共引进国(境)外资金26837.79万美元,其中间接利用外资17800万美元,完成年计划的66.42%,直接利用外资9037.79万美元,完成年计划的64.75%,完成年奋斗目标的60.02%;全区实际利用国内外资金折合人民币64.67亿元(包括股票融资2.36亿元人民币),完成年度计划的85.49亿元的75.65%,完成奋斗目标100亿元的64.67%。1-9月,全区共完成进出口总额107422万美元,为年计划的76.7%,其中出口72664万美元,为年计划的80.7%,进口34758万美元。

上述情况说明,我区今年以来的招商引资、出口创汇都保持了稳步增长的势头。但仍存在增幅缓慢,地区发展状况不平衡等问题,距全年计划和奋斗目标存在一定差距。现在距年底只有两个多月时间,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当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都要进一步加强对招商引资、出口创汇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分析形势,加强调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克服困难,千方百计保证引资和出口创汇工作进度。

二、加大对已签约项目的跟踪催办力度,继续强化工作责任制,主动出击,请进来,走出去,确保见到成效,保证合同、协议资金的尽快落实到位。

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和企业指导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搞好服务工作,排除一切不利因素的影响,保证完成招商引资、出口创汇的计划任务,努力实现年初确定的奋斗目标。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参加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1月在北京举办的招商引资洽谈会,特别是要下力量做好项目的选择和项目的前期衔接工作,保证洽谈会取得圆满成功。

内蒙古自治区招商引资和出口创汇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和出口创汇力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1998年-2000年,自治区财政每年拨出部分专项资金,对在招商引资和出口创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地区和单位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奖励范围及形式

凡承担自治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和出口创汇工作指标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均在参加评奖范围之内。自治区4个国家级开发区和11个自治区级开发区参加评选先进开发区奖。

对受奖先进地区和单位,给予荣誉表彰(奖牌和证书)和物质奖励(奖金)。

二、奖项设置及奖金分配

本着受奖范围尽可能广、指标尽可能量化的原则,招商引资和出口创汇奖励共设置10项:

(一)直接利用国(境)外资金奖:主要奖励直接利用国(境)外资金到位额较高的盟市。该奖项奖励前三名,分别奖励人民币3万元、2万元、1万元。

(二)间接利用国外资金奖:主要奖励间接利用国外资金到位额较高的盟市。该奖项奖励前三名,分别奖励人民币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引进国内(区外)资金奖:主要奖励引进国内(区外)资金到位额较高的盟市。该奖项奖励前三名,分别奖励人民币3万元、2万元、1万元。

(四)股票上市融资奖:主要奖励股票融资到位额较高的盟市,该奖项奖励前三名,分别奖励人民币3万元、2万元、1万元。

(五)无偿利用国(境)外资金奖。主要奖励无偿利用国(境)外资金到位额较高的盟市。该奖项奖励前三名,奖金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

(六)引资进步奖:主要奖励在对外开放工作中各项指标完成较好,较上年增幅较大的盟市。该奖项奖励前二名,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

(七)先进开发区奖:主要奖励在发挥对外开放窗口作用,注重开发区建设,引进资金、财政收入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开发区。该奖项奖励前三名,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

(八)出口创汇先进地区奖:主要奖励出口创汇成绩突出的盟市。该奖项奖励前三名,分别奖励人民币3万元、2万元、1万元。

(九)出口创汇先进企业奖:主要奖励出口创汇成绩突出的自治区直属企业。该奖项奖励前三名,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

(十)招商引资贡献奖:主要奖励在对外开放组织协调工作中,成绩较为突出的自治区直属和中直有关单位,每个单位奖励1万元。

三、考评办法

(一)由自治区党委考核办、政府督查室、开放办、外经贸厅、计委、财政厅共同组成考评委员会,负责全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和出口创汇工作的考评。

(二)每年12月由自治区开放办和外经贸厅分别对盟市开放办(招商局)、开发区、出口创汇企业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及有关材料上报考评委。

(三)由自治区考评委对自治区开放办和外经贸厅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需要时,考评委可对个别单位或地区进行复查或抽查。

(四)考评委员会将根据各盟市开放办、开发区、外贸企业的统计月报、年报,对盟市、厅局、开发区和外贸企业所报材料进行随机抽查,对查出弄虚作假者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奖资格。

(五)考评委员会将评选结果上报自治区政府审定后,进行表彰奖励。

(六)考评细则由自治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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