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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综合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3]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3-02-08

施行日期:2013-03-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规范我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综合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383号)、《关于杭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的批复》(财建〔2012〕306号)和《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77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我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综合奖励资金(以下简称综合奖励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用于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综合性奖励的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中专门用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

市和区、县(市)财政要积极整合现有专项资金,优先用于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

二、资金管理原则及用途

综合奖励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综合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我市在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服务业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可再生资源利用规模化等方面的相关支出,具体范围为:

(一)优先用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复我市的部分高标准的淘汰落后产能、电平衡测试、公共自行车推广应用、天然气冷热电多联供示范等4个典型示范项目,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同意后的新增典型示范项目;

(二)用于无国家现有政策支持的我市创新项目;

(三)用于有国家现有政策支持但未能享受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四)用于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同意的其他项目。

已享受国家相关财政政策支持的项目,综合奖励资金不再重复安排。

三、资助标准

(一)综合奖励资金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支持,原则上一个项目只选择一种支持方式。

1.以奖代补。对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2.贷款贴息。对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的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利息数计算。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3.财政补助。按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下同)的一定比例核定补助金额。其中,企业投资为主的项目,资助比例一般不超过完成投资额的20%;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可高于20%。对个别节能减排贡献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突出的项目,资助比例可上浮2-5%。

(二)企业投资为主的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三)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提高综合奖励资金的资助比例或金额。

四、申报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为在市[含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和纳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列入《杭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方案》以及《杭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三年行动计划(2012?2014年)》。

2.能有效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具有杭州特色,示范带动作用大,受益面广。

3.单个项目投资额一般在1000万元以上;特别需要支持的项目,投资额可放宽到500万元以上。按批归集的单个项目除外。

4.原则上项目应已竣工或基本竣工;分期分批实施的,要求已完成阶段性任务,项目资金可计量、可核算。

(三)投资大、建设期长、计划分期分批实施的项目,可分阶段进行申报。

同一类型的项目,有区、县(市)地方配套资金承诺的优先安排资金资助。

项目根据区、县(市)政策承诺保障力度和工作推动力度大小,择优后统一确定顺次重点扶持。

五、申报程序

(一)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各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工作组)牵头部门确定综合奖励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项目和奖励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的工作要求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二)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提交申报材料,经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及开发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由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正式行文报市财政局和市专项工作组牵头部门,同时报送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提供项目申报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报告书和项目实施单位营业执照,地税、国税登记证等相关资质文件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同时,以奖代补项目还需提供项目节能减排评估审核报告,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利息清单等凭证,财政补助项目需提供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申请材料应装订成册,并确保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市专项工作组牵头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出拟资助意见。

(五)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统筹拟定资助方案,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省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

(六)根据省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的意见,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专项工作组牵头部门下达项目资助方案。

六、拨付程序

(一)根据下达的项目资助方案,市财政局会同市专项工作组牵头部门、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区、县(市)项目的综合奖励资金下拔到区、县(市)及开发区财政局。市本级项目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二)区、县(市)及开发区财政局收到市财政局拨款后,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为推进个别特别重大项目建设进度,经市政府同意,可先行预拨部分综合奖励资金,待项目建成后再予以清算。

七、资金监管

(一)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奖励资金的统筹协调管理以及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的统筹协调,定期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报送综合奖励资金使用绩效及项目建设情况。

(二)市专项工作组牵头部门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审核、资金下达、项目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对综合奖励资金资助项目的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对重点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三)各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项目的公开征集、初步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质量与进度、投资资金到位及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四)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按照规定严格项目和资金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综合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综合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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