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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3年《青岛市鼓励外贸出口扶持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2-06

施行日期:2003-02-0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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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外经贸局(经发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

根据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鼓励外贸出口扶持措施>的通知》(青外经贸字[2003]10号),特制定《青岛市鼓励外贸出口扶持措施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二月六日

附件:青岛市2003年鼓励外贸出口扶持措施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鼓励外贸出口扶持措施>的通知》(青外经贸字[2003]10号)精神,充分发挥鼓励措施对出口企业的扶持和导向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为《青岛市鼓励外贸出口扶持措施》(以下简称“鼓励措施”)的具体实施和执行部门。

市外经贸局负责《鼓励措施》实施的业务管理,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申请单位资格认定,审核论证扶持项目等。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资金拨付,资金监管等,并与市外经贸局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为《鼓励措施》扶持的对象: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业务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

4、出口统计、税收管理在青岛市。

第四条 《鼓励措施》优先支持以下企业:

1、贯彻以质取胜战略,重点支持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出口;

2、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重点支持面向俄罗斯、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等新兴市场的拓展活动。

3、贯彻重点商品带动战略,重点支持纺织、服装、橡胶、轮胎、化工等我市大宗骨干商品出口。

第五条 对出口企业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利息予以补助。

1、企业申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贴息,其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手续必须符合青岛市外经贸局、青岛市财政局、国税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印发的关于出口退税贷款的有关规定。

2、对出口企业2003年新增欠退税款,经国税部门审核通过部分,财政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比例按照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下浮5%(年息5.04%)计算;贴息时间一年。

3、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贷款贴息需提供国税部门提供的“应退未退税额证明书”。

第六条 加快我市出口产品结构调整,对出口企业2003年机电产品出口予以贴息。

1、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2002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以2002年出口额为基数,基数内每美元贴息人民币0.01元。2003年出口额低于2002年出口基数的,按2003年实际出口额计算。

2、2003年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以2002年出口额为基数,超基数增量部分,一般贸易增量每美元贴息人民币0.06元;加工贸易增量每美元贴息人民币0.03元。

3、机电产品的认定以海关商品代码为准。

第七条 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予以贴息。

1、对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以2002年出口额为基数,基数内每美元贴息人民币0.01元。2003年出口额低于2002年出口基数的,按2003年实际出口额计算。

2、2003年超基数一般贸易出口增量部分每美元贴息人民币0.08元,加工贸易增量部分每美元贴息人民币0.04元。

3、同属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以最高贴息为准,不重复贴息。

4、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以海关商品代码为准。

第八条 对2003年纺织品、服装、箱包、鞋类、农产品、水产品等六大类商品一般贸易出口予以贴息。

1、加大对部分出口商品的支持力度,对2003年纺织品、服装、箱包、鞋类、农产品、水产品等六大类商品一般贸易出口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其2003年当年该六大类商品一般贸易出口,每美元贴息人民币0.01元。

2、对出口日期的认定,以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打印的下列日期顺序为准:出口日期、放行日期、申报日期,凡出口货物报关单上,上述三个日期均没有或上述三个日期为手写的,不得享受贴息。

第九条 对企业参加各种质量体系、环境体系、产品认证等各种国际认证予以支持。

1、国际认证项目支持是指企业申报ISO9OOO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的认证费、各类产品认证的检验监测费(包括:CE、FDA、UL、COS等)。

2、市外经贸局将分期分批免费对全市未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未获质量认证的外经贸企业进行质量认证的培训。

3、市外经贸局等有关单位将积极协助企业获得各类国际认证,协调有关认证机构,沟通认证办理渠道,协助做好配套服务工作。

4、认证机构的选择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进出口企业质量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或中国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R)认可的机构进行认证。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应由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ACEB)认可的机构进行认证。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由在中国境内的认证机构进行,主要支持国家认定的软件出口企业。产品认证应视具体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律、合同或机构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认证机构仍按2002年执行。

5、企业申报各类认证支持,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企业参加各种境外展览会摊位费、公共布展费和大型展品回运费予以补贴。

1、《鼓励措施》支持的境外展览活动包括企业自行出境参展或参加境内外有关机构组织的境外展览活动。

2、境内外展览会项目只对展览会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大型展品回运费进行支持,出口企业不得再以其它项目名义申请支持。

3、企业申请境外展览支持,需提供“摊位确认书”、“发票”、“出国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4、2003年市政府将对重点组织的五个境内展览会,厦门投资贸易洽谈会、深圳高新技术交易会、北京科技周、杨凌农业科技展览会和上海工业博览会,予以财政支持。

5、市外经贸局将根据外经贸部开拓市场的要求和我市开拓国际市场实际需要,协调全市出口参展活动,统一对外发布当年度参展计划,组织企业参加国际上重要的博览会。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向国内金融机构投保出口信用险予以支持,投保出口信用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险管理条例。

1、市外经贸局将免费分批分期对全市外经贸企业进行进出口环节有关保险业务和政策的培训,以帮助和支持中小企业降低风险,

2、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重点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以及与中东、拉美等国家和地区开展贸易投保出口信用险。

3、企业申请投保出口信用险支持,需提供保险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鼓励我市出口企业积极参加各种反倾销应诉,对应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予以补贴。

1、加强对全市反倾销应诉的组织、协调工作,积极组织我市出口企业参加外经贸部统一组织的反倾销应诉工作,加强指导,并将有关信息、进展情况及时发布给应诉企业。

2、对企业参加外经贸部统一组织的对进口国的反倾销应诉及复审过程中的发生的费用,外经贸部补贴后的差额部分按比例补助。

3、企业申报反倾销应诉补助需提供“应诉通知书”、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支持资金申请办理程序

1、资金支持实行事后拨付原则,即在企业完成有关项目后,直接申请资金拨付。

2、企业申请拨付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青岛市鼓励外贸出口扶持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2、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3、有关活动的证明材料。

3、青岛市18户重点企业到青岛市外经贸局、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办公室办理贴息资金申报。

4、其他出口企业到纳税所在区(市)外经贸局、财政局申报并办理贴息资金。

5、贴息资金需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的,由各区(市)向青岛市外经贸局、财政局申报贴息明细,经审核,青岛市财政局将市本级财政应负担贴息资金通过专款文件下达至各区(市)。

6、对企业申报境外展览、认证、投保信用险、反倾销应诉得到所在区(市)申报,由各区(市)审核汇总后报青岛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审定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出口企业从所得贴息资金提取不超过总额的20%的用于对企业经营者奖励。

第十五条 “扶持措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本级财政和各区(市)财政分别负担。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共同对扶持资金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审批执行情况,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七条 对严重违反管理规定,骗取扶持资金,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区(市)比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所属区(市)内企业的扶持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岛市外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003年青岛市鼓励外贸出口扶持资金申请表

青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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