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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营市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东政发[2003]1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6-06

施行日期:2003-06-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招商引资政策》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六日

东营市招商引资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本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40%的资金扶持。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二)新办工业企业,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7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三)兼并或投资原有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一)、(二)款规定的扶持政策。

(四)新办政府鼓励发展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前3年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后2年给予50%的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

(五)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连锁经营超市、物流配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5年内给予投建单位经营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六)到东营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以租赁方式对外招商的,给予投建单位建设过程中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及城建税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自租赁经营之日起,5年内给予租赁经营实际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七)投资港口、学校、医院、市政设施、旅游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八)在上述政策规定期限内,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建企业,可同时享受比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更加优惠部分的财政扶持政策。

第四条 建设用地政策

(一)在东营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按照规定的容积率和每亩不低于8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标准确定用地限额,在限额内给予地价和土地开发配套扶持。

1、地价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下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现行6万元/亩)标准执行。?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地价扶持:

300万元(含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标准的75%给予资金扶持;

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标准的80%给予资金扶持;

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标准的85%给予资金扶持;

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标准的90%给予资金扶持;

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标准的95%给予资金扶持。

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区域经济带动力较强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特殊优惠。

2、土地开发配套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位承担土地开发配套(给水、排水、供电、通路、通讯、通暖及低于规划标高0.3米的场地平整)费用为6.4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土地开发配套扶持:

300万元(含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单位承担土地开发配套费用为1.5万元/亩;

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项目单位承担土地开发配套费用为1.3万元/亩;

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单位承担土地开发配套费用为1.1万元/亩;

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单位承担土地开发配套费用为0.9万元/亩;

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单位承担土地开发配套费用为0.7万元/亩。

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区域经济带动力较强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特殊优惠。

(二)在东营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用于租赁经营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标准的80%给予资金扶持,项目单位承担土地开发配套费用为1.3万元/亩。

(三)在东营经济开发区外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原则上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标准执行。对其中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区域经济带动力较强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优惠。

(四)项目超过用地限额的,超过部分按政府公布地价标准执行。

(五)土地使用者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途的,须经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补交土地差价。

第五条 收费政策

(一)在东营经济开发区内投资新建企业,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中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和企业注册登记费,生产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二)在东营经济开发区外投资新建企业,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中只收取证照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生产经营之日起,行政性收费前3年免收,第4年到第10年按下限征收;事业性收费10年内减半征收。

第六条 落户政策

凡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有固定住所的,经本人申请,可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子女办理城镇居民户口或户口迁移手续。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上述政策外,聘用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专科学历以上人员,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或户口迁移手续。

第七条 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 凡投资额较大或以商招商带动作用较大,对区域经济带动力较强项目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经本人同意,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第九条 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招商办组织认定,税务部门出具证明,自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兑现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办理。用地政策的兑现,在东营经济开发区外建设的,由招商办出具证明,土地部门负责办理。在东营经济开发区内建设的项目,由东营经济开发区组织认定兑现用地政策,按招商办对项目的认定兑现财政扶持政策。落户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办出具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本政策由市招商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月1日后至本政策发布之日前新建外来投资企业分段享受本政策,本政策未涉及的条款可继续执行原政策。

东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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