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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代理招商引进外资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万州府发[2003]11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2-17

施行日期:2003-12-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万州区代理招商引进外资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重庆市万州区代理招商引进外资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扩大招商引资规模,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重庆市万州区外经委负责对全区代理招商引进外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 代理招商引进外资是指引资方或投资方将拟寻求合作的项目委托给境内外的中介人,要求中介人按照双方约定促进项目合作,政府根据项目直接利用外资(含无偿资金)的成果给予中介人一定物质奖励的经济行为。

第四条 中介人是指受项目责任单位委托,为重庆市万州区利用外资工作牵线搭桥,引荐国外、港澳台侨商来万投资的法人、自然人以及重庆市万州区设在境内外的代理招商引资机构。上述对象不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从事有关经济活动的国家公务人员。

第五条 中介人的资格条件

(一)与境内外投资者有较广泛的联系;

(二)熟悉招商引进外资工作;

(三)有固定的地址或住所;

(四)信誉良好。

第六条 委托关系的确定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含投资方委托中介人寻求投资市场的委托关系和招商引进外资方委托中介人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委托关系。

(二)招商引进外资方包括万州辖区内的招商引资企业和拟招商引资的万州区政府及其工作机构。

(三)委托关系的存续是界定中介人权利和义务以及明确代理招商引进外资项目合作成功后政府奖励对象的要件。

(四)委托关系以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中介人)的书面协议而确定。

第七条 对代理招商引进外资项目的认定

(一)代理引进的项目(项目主体包括医院、学校等社会事业项目,不含项目建设垫资)必须符合国家、重庆市和万州区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二)代理引进的项目已完成各项审批和注册程序,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三)区计委、区外经委定期公布不实行代理招商引资的项目。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拟引进项目属于区级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重大投资项目,中介人持项目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的委托介绍证明向区外经委备案;属于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引进的项目,中介方持投资方或引资方与其签订的委托介绍证明向项目纳税所在管委会或招商部门备案。

(二)代理招商项目经万州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审批后,由区外经委统一对外签订委托协议。

(三)项目实施后,中介方持外资到位的有效证明(以实物出资的,实物要实际抵达接受单位且验收合格,出具海关报关单、商检证明及资产价值鉴定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等;以资金出资的,出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付款凭证等),经招商部门查验符合奖励条件的,中介方持区外经委的证明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

第九条 实施奖励及标准

(一)奖励依据:根据中介方实际引进的外资支付奖金,外资指按国家商务部最新统计制度明确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外方出资部分和外方股东以自有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的贷款。

(二)奖励标准:生产性项目以资金投入的(包括外商购买企业产权投资,下同),按实际到位外资的6‰给予奖金;非生产性项目以资金投入的,按实际到位外资的3‰给予奖金;以设备投入的,经有关部门认定、海关估价、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后,按其实际价值的3‰给予奖金;引进高新技术项目或利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地方企业项目,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按实际到位外资的7‰给予奖金;引进无偿捐赠资金或设备的,按实际到位外资或实际价值的3%给予奖励。

(三)按照“谁受益、谁出钱;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凡引进项目直接落户区本级或开发区(江南新区)的,由该项目纳税所在地财政各承担应付资金的50%。实施单位和引进无偿捐赠的,由实施该项目业主全额支付应付奖金。

(五)奖金均以人民币方式支付(汇率按支付奖金当日汇率计算)。

(六)支付期限:奖金分两次支付,第一次为引进项目按合同、章程规定全部到位外资后,项目启动完成一定投资比例后,支付应付奖金的70%;第二次为引进的项目全部到位外资后3年内无撤资行为的,支付应付奖金的30%。

第十条 中介方获得的奖金应当依法纳税,并由奖金支付部门从其所获奖金中代扣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中介方应得奖金得不到兑现时,可凭委托协议到重庆市万州区外来投资接待服务中心投诉,投诉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应予核发的奖金,在受理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由投诉中心督促应支付奖金的单位兑现。若仍不能兑现,中介方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如有弄虚作假或冒领奖金者,经查明属实,追回奖金,并提请有权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引资项目法人单位或投资方与中介方之间就代理招商引进外资按国际惯例实行代理佣金制,即引资项目法人单位或投资方在代理项目成功后按照约定支付中介方一定佣金。

第十三条 中介方按照第十二条领取代理佣金后,不得再按照本实施细则领取各类招商引资奖金;中介方按照本实施细则领取奖金者,不再享受万州区其它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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