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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颁发商贸流通业典型统计调查企业牌匾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商办流通函[2012]122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2-12-06

施行日期:2012-12-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12年以来,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商贸流通业统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覆盖实行划类选典和按规定标准选典的22个行业、涵盖37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3万家典型统计企业的名录库已基本形成。为进一步调动典型企业做好统计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准确填 报数据,为行业统计体系奠定坚实基础,商务部决定向有关企业颁发“商贸流通业典型统计调查企业”牌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企业数据是行业统计最为重要的数据来源,是保障统计数据准确性以及体系建设科学性的重要基础。向典型企业颁发牌匾,既是对企业积极参与统计工作的充分认 可,也是进一步激励企业持续做好相关工作的有效手段,对于充分调动广大企业积极性,增强企业开展统计工作荣誉感和责任感,保证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持续高效 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要求抓好落实,确保此项工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效果。

二、相关要求

牌匾制作: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规定的规格、颜色和材质统一制作牌匾(具体见附件1)。

颁发对象:符合《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贸流通行业典型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824号)》规定标准,经各地审核确定并在商务部备案,22个实行划类选典和按规定标准选典统计行业的企业。

颁发时间:2012年12月中旬启动,最迟于2012年12月底前完成。

颁发方式:通过召开典型企业会议、举办典型企业培训班等方式统一颁发。典型企业数量较多的地区可在统一明确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地市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并确保相关信息及要求通知到每个典型企业(说明口径见附件2)。

三、有关工作

(一)充分调动典型企业做好统计工作积极性。各地要把颁发牌匾活动作为对典型企业统计工作的一次再动员和再部署,精心组织、落实到位。通过颁发牌匾进一 步激发典型企业及时准确上报数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引导企业正确理解上报数据与服务企业、行业发展与自身发展的关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为准确掌握流 通行业发展情况和趋势,推动流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进一步完善企业激励机制。各地要以颁发牌匾为契机,加强对企业的业务培训,通过信息共享为企业服务等措施,进一步密切与典型企业的沟通联系。同 时,综合运用有关政策手段,制定配套支持政策,健全对企业统计工作考核奖励制度,形成比较完善的引导、激励机制,为推进商贸流通业统计奠定坚实基础。

(三)及时反馈情况。各地牌匾制作与颁发落实情况需及时报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商务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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