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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国有单位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三府〔2012〕18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2-09-29

施行日期:2012-09-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国有单位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单位土地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单位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及其它承担行政职能、公益服务的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机关单位”)。

第二类是指自收自支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第三类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全资下属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 本市国有单位土地资产处置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资产,是指国有单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含划拨土地)及其附着物(含地下建筑物)。

土地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拥有的土地资产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以股权转让(仅限企业)、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导致土地权属发生变化的行为(或其他土地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五条 土地资产处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随意变更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

第六条 机关单位的划拨土地资产,不得有转让、抵押、作价入股、联营、合作开发、赠与、交换等处置行为。

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机关单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临时出租,但累计出租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七条 机关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对本单位闲置的各类用房,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可对外出租,如有两个以上意向承租人的应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承租人。

机关单位房屋租赁收益管理按照《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机关单位划拨土地,不得以补缴地价款的方式变为出让地。确有必要变为出让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后统一出让。但是,划拨土地上原有政策性住房依法转让涉及相应分摊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除外。

第九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划拨土地资产,符合法定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处置。

第十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拟处置划拨土地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申报单位提出土地资产处置申请,上报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的资料包括:

1.土地资产处置书面申请;

2.土地资产处置申报表;

3.土地证、房产证及其他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4.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5.价格评估报告(申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土地资产估价资格的机构对拟处置的土地资产进行价格评估);

6.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论证,提出处置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

(四)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论证,经市政府专题会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划拨土地资产进行处置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单位将土地价格评估结果报市国土部门备案和审核。评估报告经核准后,作为确定土地资产处置的参考依据。

(二)申报单位根据经核准的土地价格评估,提出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实施。

第十二条 企业拟处置土地资产的,必须先提交处置申请,处置申请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处置申请报市国资监管部门。申请内容包括:处置地块的基本情况(位置及四至范围、面积、权属、规划用途等)、价格评估报告(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土地资产估价资格的机构对拟处置的土地资产进行价格评估)、土地处置目的、土地处置方式、土地处置后的用途、可行性分析、受让方(合作方)条件等。

(二)市国资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上报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论证,经市政府专题会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企业土地资产进行处置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拟订处置方案。企业拟订土地资产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土地资产的状况、拟处置方式、职工安置方案、拟处置价格及理由、拟处置后土地用途及土地使用权年限等。

职工安置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评估结果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核。企业将土地价格评估结果和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市国土部门备案和审核。由市国土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初步审查,出具意见, 并附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

(三)处置方案审批。企业将经市国土部门审核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市国资监管部门审查。市国资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置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由企业持处置批准文件到市国资监管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

(五)签订合同与变更土地房屋登记。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经批准后,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受让人应当持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房屋变更登记手续;采取以土地资产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企业应当持市人民政府处置批准文件和转增资本金批准文件(或转增资本金证明)以及土地变更登记所要求的其他材料,到市国土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涉及土地资产交易的,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协议处置外,均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公开操作,并在国有土地交易市场或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以联营、合作开发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联营、合作开发的对象应当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

第十五条 企业关闭、破产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处置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方式管理,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同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由市国资监管部门统筹优先用于安置关闭、破产企业职工。

第十六条 国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国土部门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土地的;

(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四)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五)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十七条 对未经依法批准登记擅自出让、转让、租赁、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市国土部门应当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土地资产或对外签订与土地资产处置有关的合资合作开发等合同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经办单位和监督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工作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在三亚的中央、省属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国家没有特别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资产处置项目,按原批准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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