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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报及复评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2〕19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2-11-09

施行日期:2012-11-0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切实推动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经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批准,自2010年起,我局决定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根据2012年工作总体安排,经以县(市、区)为单位创建评估、所在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和我局组织专家检查评估,吉林省延吉市等50个县(市、区)被确定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地区。为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先进单位建设质量,根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107号)有关程序要求,我局决定对吉林省延吉市等 50个先进单位候选地区进行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方式与时间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先进单位候选地区(附件1)参照公示参考格式(附件2),在当地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为期7天,从2012年11月13日开始,至11月19日结束。我局将同时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中国中医药报公示。

二、判定公示合格与不合格的基本标准

(一)合格标准

1.没有与创建先进单位直接相关问题的举报。

2.虽有举报,但为匿名举报,且在规定的公示时间内无法查实。

3.虽有实名举报,但所举报的问题查无实据。

4.举报的问题虽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性质不严重。

对于属于第3种、第4种情况的,应当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召开会议予以判定。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给予协助。

(二)不合格标准

1.举报的问题确实存在,且证据确凿、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2.先进单位候选地区当地民众对创建工作普遍意见很大,不同意该地区成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判定为不合格的,需要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召开有先进单位候选地区参加的判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给予协助。

三、对举报的处理方式

在公示过程中,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与我局同时接受社会举报。对以实名方式举报且证据充分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核查;对于问题重大的,应将处理建议和有关材料及时书面报我局医政司。我局将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将公示事项通知先进单位候选地区政府及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为举报者保守秘密。

(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于接到的举报要及时调查核实。

(四)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在公示结束后,于2012年11月22日前向我局医政司反馈公示情况,包括举报和调查核实情况、处理建议,同时将网站公示网页打印成纸质一并报送。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程 强

联系电话:010?59957816

传 真:010?59957693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邮 编:10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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