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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品牌培育试点评价总结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工信科简函[2012]50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2-10-15

施行日期:2012-10-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工业品牌培育试点企业:

  按照“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年”工作部署和《关于深化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科简函[2012]103号)的要求,品牌培育试点企业已完成建立完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工作阶段,部分企业已筹备实施品牌培育能力自我评价工作。

为做好品牌培育试点的评价和总结工作,圆满完成试点任务,现就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实施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并开展自我评价

各试点企业在建立完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要按照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开展品牌培育工作,实施监视和测量活动,保持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同时,要按照试点工作计划要求,组织开展品牌培育能力自我评价工作,通过自我评价和持续改进活动,增强品牌培育能力,提升品牌价值和竞争力。

自我评价活动应按照《品牌培育管理体系 实施指南》8.3.4条款组织实施。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按《品牌培育管理体系 评价指南》执行。同时,试点企业可参照《品牌培育能力评价细则》(附件1)(以下简称《评价细则》)完善自我评价的内容及准备证实性材料。

试点企业应在自我评价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品牌培育能力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自评报告》)。该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可参照《品牌培育能力自我评价报告编制指南》(附件2)执行。

试点企业应在2012年11月8日前,编制完成《自评报告》。

二、对试点企业的外部评价

11月上中旬,科技司委托品牌培育办公室组织对试点企业开展品牌培育能力评价工作。

(一)试点企业的准备要求

试点企业应在11月8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1.填写《品牌培育能力评价纪录表》(以下简称《评价记录表》)(附件3)中由企业完成的内容。

2.将《评价纪录表》、《品牌培育管理手册》(或其他名称的同性质文件)、《自评报告》、相关证实性资料等评价资料以电子版形式发送到品牌培育专用邮箱(前期已发送过的文件或不便以电子文本发送的文件除外)。

3.将以上文件的正式打印文本发快递到品牌培育办公室。

(二) 评价过程

评价工作按照《品牌培育能力评价细则》的要求组织实施。评价主要采用文件评价的方式,以企业提交的评价资料为信息源进行评价。对部分企业可安排现场评价和调研,补充收集或验证与评价有关的信息,提炼品牌培育的典型经验或案例。

品牌培育办公室将在12月上旬向试点企业反馈评价报告。试点企业应围绕评价报告中指出的需改进内容进行研究,提出措施,实施改进。

三、试点经验及案例的总结

试点企业应在年底前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提交总结报告。报告应在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对试点过程中给企业在观念、战略、职能、活动、能力及结果等方面带来最深刻变化、最显著提升的内容,以独立案例或经验的形式提炼出来。品牌培育办公室将在各试点企业参与支持下,组织编写“工业企业品牌培育案例汇编”,为深入推进工业品牌建设提供指导和帮助。

四、总结、宣传和推广

今年年底前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行动”及“质量品牌建设年”活动开展总结、表扬和宣传活动。对品牌培育试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工业企业和有关单位将给予表扬,并广泛宣传推广优秀经验和案例。

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广大试点企业要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把这项工作长期坚持下去,不断增强品牌培育能力,加快提升品牌价值和竞争力,为我国工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1:《品牌培育能力评价细则》.doc

附件2:《品牌培育能力自我评价报告指导编制指南》.doc

附件3:《品牌培育能力评价纪录表》.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联系人:安平 电话:(010)68205252

工业品牌培育办公室

联系人:孟鹏 电话:(010)84380496 13720055372

刘召军 电话:(010)84387038 13717879384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7号(100028)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工业品牌培育专用邮箱:pinpai@miit.gov.cn

201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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