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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发展政策措施的公告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公告2012年第4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2-09-29

施行日期:2012-09-2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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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海峡两岸海运协议》,进一步促进两岸海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政策措施公告如下:

一、增加直航港口

大陆方面增加烟台港蓬莱港区、深圳港大铲湾港区为两岸海运直航港口(港区)。至此,大陆方面共有72个直航港口(港区)。

二、加强两岸搜救合作

为共同保障两岸海上航行和人身、财产、环境安全,双方建立海上搜救联系机制。现阶段大陆方面指定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为两岸搜救联系窗口。

三、加强两岸海运市场监管

进一步加大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两岸运输、为不具备两岸运输资质的船舶提供船舶代理或港口装卸服务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外国企业、经营组织和自然人非法从事两岸运输行为严肃查处。

四、维护两岸集装箱运输市场秩序

为保护公平竞争,从根本上遏制“零运价”、“负运价”等恶性杀价竞争行为,决定建立并实施两岸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另行发文公布)。

两岸班轮运输经营者要认真落实《关于公布进一步促进海峡两岸海上直航政策措施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54号)精神,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向我部报备出租、互换舱位情况。舱位发生变更的,需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我部报备变更情况。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租赁舱位等任何方式经营两岸集装箱班轮运输。对于非法从事两岸集装箱运输的,一经发现,要依法查处。

交通运输部

201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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