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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汴政[2005]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25

施行日期:2005-03-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开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3月25日

开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实施对外开封带动战略,充分调动单位和个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为我市引进资金、技术、设备、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简称引荐者)。

第三条 对外来资金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本市经济发展和企业重组者视为外来投资。

第四条 奖励。

(一)引资项目奖

对引资新建工业生产性项目,项目建成后,根据到位资金,按下列标准奖励;

引资50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含1000万元),奖人民币2万元;

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项目(含2000万元),奖人民币5万元;

引资2000万元?3000万元的项目(含3000万元),奖人民币10万元;

引资3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含5000万元),奖人民币20万元;

引资5000万元?7000万元的项目(含7000万元),奖人民币30万元;

引资7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含1亿元),奖人民币50万元;

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研究给予特别奖励。

(二)财政贡献奖

引资新建、生产经营性项目建成后,按投资项目运转后上缴税金对地方财政贡献的20%奖励给引荐者,连续奖励3年。

符合(一)(二)项规定的可重复受奖。

(三)企业改制奖

引资收购、兼并、参股、控股国有、集体企业,按实际投入到位资金的0.5%奖励给引荐者。

(四)捐资捐助奖

工作范围外引进的无偿捐赠(或无偿使用资金)投入生产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由受益单位给予引荐者1%?15%的奖励。

(五)引进世界500强等特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奖。

第五条 奖励的程序

(一)奖励申报

1.凡引进资金项目的,引荐者首先到市招商局提供有关外商投资信息,领取并填报《开封市招商引资引荐者登记表》,登记备案。

2.引荐者要对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为投资者提供必要服务。

3.引进资金项目成功后,引荐者到招商局填报《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申请奖励,并出具投资方和受益方出具的确认证明。引荐者申报奖励时,要提供下列材料:

(1)投资方和受益方出具的委托证明。

(2)外来企业合同、章程级批准证书。

(3)工商营业执照。

(4)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金到位的银行进帐证明。

(5)引荐者的身份证明。

(6)引进设备的,属国内全新设备的,提供购货发票;属二手设备的,需持有资产评估报告;属进口设备的,需持有报关单、商检鉴定单。

(7)属收购、兼并、控股国有、集体企业的,需提供收购协议、资金到位证明等。

(二)奖励审查

市招商局接到引荐者奖励申报后,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拿出初步意见,报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

第六条 奖励兑现。

(一)凡外商收购、兼并、参股、控股我市企业的,奖金由受益财政支付。

(二)捐赠资金的,由受益单位支付。

(三)引进其他项目由受益财政支付。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拨付属地招商局后,由招商局进行兑现。

第七条 资金一律以人民币方式支付。

第八条 已委托招商的,并领取中介佣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

第九条 获奖引荐者应依法缴纳所得税,由奖金兑现部门代扣代缴。

第十条 对违犯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由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励,并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有关办法,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开封市对外开封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开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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