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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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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2-08-31

施行日期:2012-10-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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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引导、激励全市广大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0〕58号)有关

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昌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分设企业奖和个人奖。企业奖授予在金昌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质量管理业绩显著,产品或工程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处于领先地位,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个人奖授予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

献的个人。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奖项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年度企业名额2个,个人名额2个。

第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不向申报企业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市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和细则。

(三)公示评审结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从党政机关、行业协会、新闻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聘请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在市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等文件。

(二)建立评审人员专家库,负责评审人员管理。

(三)通过市质监局门户网站及市内主要媒体,发布本年度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信息。

(四)受理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专项评审组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评审工作。

(五)加强市政府质量奖的宣传和培育工作。

(六)完成评审委员会指定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县、区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荐优秀单位和个人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能源、安全生产、质量等政策,在本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认真执行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工业、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市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同行业及同类产品前列。

(四)产品(工程)在近3年质量监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检验中全部合格,主导产品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施工企业获省级优质工程方面的表彰。

(五)具备A级以上质量信用等级,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没有因产品、工程质量问题引发服务对象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要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从事质量工作5年以上。

(二)在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技术攻关有突出成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推进区域、行业、企业提高质量作出突出贡献。

(三)个人为所属单位负责人的,所属单位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事故。

第十三条 评审标准。以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为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评审公告。每年度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公告。

第十五条 申报推荐。按照属地原则,县、区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划内企业和个人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推荐至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依据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筛选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

第十七条

资料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资料评审组。资料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具备申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市评

审委员会办公室,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进入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审的企业和个人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最终进入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审

的企业和个人。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现场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被评审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被评审个人进行评审打分。

第二十条 综合提名。评审委员会根据企业奖现场评审和个人奖专家评审情况,形成综合评审报告和推荐拟授奖企业及个人名单,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议。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

第二十二条

公示表彰。评审委员会及时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市政府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企业或个人,由评审

委员会办公室查证,并提请评审委员会裁定是否取消其获奖资格。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每个企业奖励人民币30万元;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个人,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每人奖励人民币3万元。

第二十四条 获奖的企业和个人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与该年度评选条件一致。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企业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对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宣传,并注明获奖时间。超过有效期后,不得继续沿用市政府质量奖荣誉。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八条 建立对获奖企业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改进提升。

第二十九条 获奖企业或个人在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所获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且5年内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产品在国家、省、市质量抽检中不合格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五)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督促指导,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相关机构和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进行评

审;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依据本管理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条件和评审细则,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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