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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巢湖市市本级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巢政[2005]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15

施行日期:2005-08-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市本级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业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巢湖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巢湖市市本级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加快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发展,外商、外来投资者(包括市外内资企业和自然人)来我市市本级新办工业企业或投资工业项目,凡符合产业政策,除享受国家和省优惠政策外,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外商、外来投资者来我市市本级新办工业企业或投资工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优先供应土地。

二、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协议出让,其价格不低于成本价或基准地价的70%.

三、对投资强度超过国家控制指标以上的项目实行奖励。其中,投资强度超过国家控制指标的50%以上,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财政按其土地出让金的10%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20%奖励;投资强度超过国家规定的100%以上,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30%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50%奖励。

四、外商投资工业项目或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工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后,再连续5年,由市财政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20%奖励给该企业。具体标准为:年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及以下的,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奖励;50-100万元的,按10%奖励;100-200万元的,按15%奖励;200万元以上的,按20%奖励。

五、外来投资者新办工业企业或投资工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连续10年,由市财政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30%奖励给该企业。具体标准为:年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及以下的,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奖励;50-100万元的,按10%奖励;100-200万元的,按15%奖励;200-500万元的,按20%奖励;500-1000万元的,按25%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按30%奖励。

六、新办工业企业或投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且项目建成后年缴纳税金300万元以上的,免收市本级应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且项目建成后年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减半收取市本级应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操作实行先缓后减免。必须上缴国家和省级的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

七、外商、外来投资者收购市属企业仍从事工业生产的,或再扩大投资的,均享受新办工业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八、外商、外来投资者在市本级新办工业企业或投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九、外商、外来投资者在市本级新办工业企业或投资工业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实行“并联审批”、“一站式”收费。

十、外商、外来投资者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招商局牵头,市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十一、在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办工业企业或投资工业项目,享受开发区优惠政策。

十二、本优惠政策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巢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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