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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12-06-28

施行日期:2012-06-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等11项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修改为:“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报考深圳市由政府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各类学校,在同一分数段内优先录取。”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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