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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2-07-23

施行日期:2012-07-2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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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将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坚决纠正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严格禁止各种不合理收费和集资摊派,确保农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任务。加强对惠农政策落实的监督,确保各项惠农补贴补助补偿落实到位;加强对涉农收费部门和涉农收费项目的监督,推进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规范管理;加强对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担的治理,防止农民负担向村级组织转移;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领域集资摊派的监管,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强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的全程监督,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规范化建设;继续开展农民负担重点监控,促进全省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二、强化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的监督 各级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和监督,凡属于对农民的补贴项目,一律实行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确保惠农补贴补助补偿足额、及时发放到户。各市州、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湘办[2009]65号)文件的要求,切实落实惠农补贴资金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各惠农补贴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公示补贴信息,并报同级减负、纠风部门备案。各惠农补贴主管部门要把好基础数据的采集和审核关,确保数据的真实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础数据的审核和监督,并在规定时限内拨付惠农补贴资金。银信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及时、规范打卡到户,不得向农户搭售商品和强制农民办理信用卡收取年费。各级减负、纠风部门要加强对各种惠农补贴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抵扣、截留、挪用、套取惠农补贴等违纪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村级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大村级转移支付力度,严禁截留、挪用和抵扣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保证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

三、加强涉农收费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有关涉农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生猪屠宰等领域乱收费的监督检查,深入开展行业专项治理,解决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在保证饭菜质量的基础上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违背自愿原则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在学校就餐,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政策要充分考虑学生的承受能力,有条件的地区要对农村学生尽量实行免费。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耕地开垦费等其他费用;严禁以占用耕地名义向建房农户乱罚款。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生猪养殖户,严禁在屠宰环节多收乱收费用。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不允许借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名义向群众摊派集资或者“搭车收费”。各供电企业不得向农村居民收取农村电网改造户表费。聘请农民承担农网工程中抬杆、挖洞、立杆、放线等劳务费用,应由电力部门全部承担,不得将资金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和农民。

加强对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收费事项的日常审核监管,防止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收取费用。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领域农民负担的监管,凡是应由政府承担的项目和服务不得转嫁给农民,确实需要农民承担的,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并按一事一议的程序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

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格规范议事程序,准确界定适用范围,合理确定限额标准,严禁违反议事程序的暗箱操作,严禁超标准筹资筹劳加重农民负担。各地要严格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的审核程序,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严格把关。各级减负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共同抓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奖补资金,加强对奖补资金分配、拨付和监督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奖补资金的分配应坚持普惠制原则,资金分配和拨付情况要及时报同级减负、纠风部门备案。加快制定《湖南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操作程序》,进一步规范民主议事、项目审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分配等各个操作环节。各级减负、纠风、财政等部门每年要开展一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坚决纠正村民民主议事不到位,超标准筹资筹劳,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等违规问题。全面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加大奖补力度,扩大奖补覆盖面,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五、加强农民负担的检查监督和重点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各项减负惠农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检查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坚持实行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制度,对于农民负担问题较多,减负惠农政策落实不够好的县市区,省委、省政府将实行重点治理,由省减负办和纠风办负责指导和督促各重点监控县市区进行整改。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实施办法》,对于问题比较突出的乡镇和县直涉农部门实施重点监控,重点治理。各重点监控县市区要针对当地农民负担存在的突出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整改。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解决本系统、本部门减负惠农政策不落实的问题。

六、严肃查处涉及农民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

加大对涉及农民利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向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违规违纪收取的各种款项,坚决予以退还;对违规使用的农民劳务,按当地工价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对擅自出台、设立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对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坚决予以降低;对滞留、截留、克扣、挪用惠农补贴的,要足额补发给农民;对虚报基础数据套取国家惠农补贴的,一律收缴到财政补贴专户。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件要公开通报,公开曝光。要畅通信访渠道,各相关部门都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在政务公开网上开设“领导信箱”,及时受理群众投诉。

七、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管制度

认真落实农民负担政策文件“会签制”,各级有关部门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必须由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会签。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费透明度。切实落实惠农补贴资金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各惠农补贴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公示补贴信息,并报同级减负、纠风部门备案,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积极推行党报党刊在限额内由财政出资征订,非党报党刊征订实行“谁订阅,谁出钱”的做法。积极推广惠农补贴“一卡通”制,除了灾情补助、紧急事件救助和节假日慰问等临时性补贴外,其它经常性、固定性的惠农补贴项目全部纳入“一卡通”发放。全面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一事一议项目审核制,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实施的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负担。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各地要认真填写、及时发放省减负办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与补贴监督卡》,标明举报电话,做到每户一卡,便于农民监督和反映问题。对违反减负惠农政策的,要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违反减负惠农政策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管的长效机制。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及时调整和充实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涉及惠农政策和涉农收费的部门都应纳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减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要继续将减轻农民负担纳入市、县、乡三个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把维护好农民合法权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作为“三农”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层层签订减负工作责任状,考核结果直接与责任单位评先评优以及单位负责人提拔、任用依据。坚持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健全农民负担监管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工作经费,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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