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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交运发[2012]32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2-07-10

施行日期:2012-07-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17号令,以下简称《校车条例》)已于2012年4月5日公布施行。为认真履行交通运输部门职责,切实做好《校车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校车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制定《校车条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小学生交通出行和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是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中小学生出行安全的重要举措。实施好《校 车条例》,为中小学生上下学营造安全便捷的交通环境,既是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也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高度重视《校车条例》 贯彻实施工作,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教育行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认真履行好《校车条例》确 定的管理职责。要组织开展《校车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将《校车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工作制 度,切实为校车安全运行和保障学生安全出行发挥交通运输部门积极的作用。     二、全面开展提供校车服务的客运企业排查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配合教育行政、公安部门,对正在提供校车服务的客运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要按照《校车条例》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条 件、驾驶人资格条件,对提供校车服务的客运企业及其使用的车辆和驾驶人进行严格检查并登记备案。对符合条件的,要督促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客运企业按照《校 车条例》规定,申请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立即责令停止提供校车服务。     三、努力提高公共交通服务学生上下学出行的能力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公交优先发展”的理念,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加大资金投入,解决突出问题,大力发展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努力提高公共交通服 务学生上下学出行的能力。要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学校的布局和学生上下学出行需求,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引导学生更多地 乘坐公共交通,努力提高中小学生上下学乘坐公共交通的比例。     四、切实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客运企业的监管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据职责,切实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的客运企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督和管理。要严格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对安全管理基 础薄弱、安全记录不良的客运企业,不得同意其提供校车服务。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公安等部门,督促客运企业使用符合《校车条例》规定的车辆和驾驶人提供校 车服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维护修理,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对使用不符合《校车条例》规定的车辆或驾驶人 提供校车服务,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五、全面开展校车途经公路路线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182号)和《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等有关规 定,对校车途经公路路线进行全面养护管理,对路线上有无危桥、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等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要及时采取措施如设置警 示、限速标志等加强安全管理,并尽快安排安全隐患处治工程。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隐患排查结果于2012年10月底前报部公路局,部将按照有关规定纳 入安保工程给予支持。     六、积极开展礼让校车安全宣传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深入开展《校车条例》宣传。要按照《校车条例》明确的校车享有通行优先权的规定,教育引导营运车辆驾驶员,采取有效措施自觉礼让校车,为校车安全行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交通运输部(章)   2012年7月10日

抄送: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部内有关单位。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2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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