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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案件责任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保监发(2012)2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2-04-05

施行日期:2012-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

为了加强对案件责任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强化案件问责工作,根据《公司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第九条及公司相关制度严肃处理。

二、保险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但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满未逾3年;

(二)构成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但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满未逾2年;

(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经济犯罪,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未逾3年;

(四)构成其他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未逾2年;

(五)保险公司在报送任职资格申请文件时,有犯罪记录的,应注明当事人犯罪及刑事处罚情况。包括:何时因何种原因被判处犯罪、判处罪名,以及有关刑事处罚的情况。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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