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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重要渔业水域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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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2-06-05

施行日期:2012-07-1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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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重要渔业水域的管理,进一步保护渔业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和《南京市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重要渔业水域名录的管理。

第三条 “重要渔业水域名录”是指收录成为我市重要渔业水域的天然水域或水系、省级及以上水产原(良)种场、省级及以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养殖基地的目录。

“重要渔业水域”是指在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渔业生产方面具有特别重要作用的水域或滩涂。

第四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重要渔业水域名录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重要渔业水域的划定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控制、有效保护、功能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相关渔业水域进行认定,属于重要渔业水域的,编入《南京市重要渔业水域名录》,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域、滩涂,划定为重要渔业水域:

(一)省级及以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市级及以上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区;

(二)已批准的省级及以上水产原(良)种场;

(三)列入全市农业“1115”工程规划的渔业主导产业园区、渔业特色精品园区建设区域;

(四)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或列入濒危物种种类或在我市具特别经济价值种类的“三场一通道”(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和重要栖息水域;

(五)具有重要渔业生产功能的传统渔业捕捞作业水域。

第八条 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涉渔水域进行监测评估,对符合重要渔业水域条件的,经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区县政府同意后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认定。

第九条 根据重要渔业水域保护、水域环境变化和渔业生产发展的需要,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南京市重要渔业水域名录》适时进行修订变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各区县政府和环保、水利、规划、国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重要渔业水域环境、功能和水质的保护,严格各项管理措施,减少在天然水域内(包括河流、湖泊、水库等)网围等人工养殖行为,属备用水源地的水域和水库禁止人工放养。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重要渔业水域的义务,有监督和检举违反重要渔业水域管理规定行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对违反渔业水域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南京市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编制名录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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