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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保监发(2012)4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2-05-15

施行日期:2012-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保险公司:

为拓宽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水平,经研究,我会决定允许上市保险公司和上市保险集团公司(以下通称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次级可转换债券(以下简称次级可转债),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破产清偿时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且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债券。

二、保险公司次级可转债在转换为股份前,可以计入公司的附属资本。保险公司次级可转债计入附属资本的比例和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三、保险公司申请发行次级可转债,除应当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破产清偿时,次级可转债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

(二)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可转债,不得以公司的资产为抵押或质押;

(三)保险公司次级可转债的条款设计应当有利于促进债券持有人将可转债转换为股票;

(四)除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情形之外,发行人不得另外赋予次级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主动回售的权利。

四、保险公司申请发行次级可转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股东大会有关本次次级可转债发行的决议,包括募集规模、期限、转股条件、募集次级可转债决议的有效期、募集资金用途等内容;

(二)本次次级可转债发行方案;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已募集但尚未偿付的次级债、次级可转债等附属资本工具的发行总额、余额及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保险公司申请发行次级可转债,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意见。

申请出具监管意见时,保险公司应当提交本通知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并报送偿付能力与公司治理状况说明、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说明等其他材料。

六、发行人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供如下信息:

(一)公司未来三年的资本规划;

(二)转股的可行性分析及促进转股的具体方案;

(三)本次次级可转债募集资金用途,包括集团公司向子公司注资的金额和比例。

七、保险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约定发行人依法进入破产偿债程序后,次级可转债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

八、保险公司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批准次级可转债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发行申请。发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九、发行人应当在次级可转债发行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发行情况。

十、在次级可转债到期前,发行人提前赎回次级可转债、债权人回售次级可转债,应当在赎回或回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十一、发行人应当对次级可转债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并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募集说明书中募集资金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十二、次级可转债到期时,发行人支付全部本息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十三、发行人应当在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和年度偿付能力报告中详细说明次级可转债赎回、回售和转股的情况,及其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

十四、发行人因为次级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份而影响注册资本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和修改公司章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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