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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首席专家评选的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粤人社规〔2012〕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12-03-19

施行日期:2012-03-1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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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专家的创造活力,充分发挥他们的科技引领、榜样示范作用,积极营造有利于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人才成长的社会氛围,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广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首席专家是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首席专家(以下简称“首席专家”)的评选坚持业内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结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所确定的重点领域中评选产生。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评选不超过40名。每届到期重新申报、评选,可以连选连任。期满未继续评选通过的首席专家,可以称“广东省第×届战略性新兴产业首席专家”。

第五条 首席专家评选工作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领导下进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标准和申报

第六条 首席专家候选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二)在我省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三)在本行业领域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重大科技发明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我国或美日欧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重要的学术地位,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

(四)为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做出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

第七条 申报首席专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首席专家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自荐报告(限3000字以内);

(三)学历证书、高级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其它需要提供和说明的材料。

第八条 个人提交申报材料,所在单位审核后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九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取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评选年度的6月30日。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聘请省内外有关专家组成首席专家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委员8名,并设若干个专家评审组。评选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成员实行聘任制,一届一聘。

第十一条 由专家评审组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初选,得票过半数者提交评选委员会进行票决。评选投票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评选委员会成员参加方为有效,获得评选委员会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赞成票者按应选名额和得票多少排序,确定评选通过名单。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评选通过名单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异议书,异议书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署个人真实姓名。对有异议的,有关部门会同其所在单位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通过公示的名单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批准后公布,并颁发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首席专家证书。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首席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同等条件下,相关部门优先推荐参加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千人计划”、“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省引进领军人才”、“南粤功勋奖”、“南粤创新奖”和“南粤百杰培养工程”等的评选;

(二)所在单位和部门应优先支持其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资金、设备、人员等保障;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参加国家举办的高研班学习,获得省继续教育专项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 首席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一)组织或主持开展重大项目研究,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难题;

(二)参加相关公益性咨询活动,应邀参与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重大科技事项的论证和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

(三)每年提交一份产业分析报告,为省委、省政府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产业发展提供重要参考。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六条 评选实行回避制度,与申报人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评选委员会及评审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评选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证书。

第十八条 评选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评选过程中有接受请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评选纪律情形的,应当终止其参与评选工作,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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