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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市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民安发[2012]1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2-04-05

施行日期:2012-04-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11]94号)规定,现就对本市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地方经济补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享受自主就业地方经济补助的退役士兵,必须是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办理自主就业手续并已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当年度城镇退役士兵。

二、发放标准

自主就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地方经济补助,包括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社会保险费补助或者生活补助,分别比照本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社会保险费补助或生活补助的标准执行。

三、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程序

1、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报入手续后的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区县安置部门提出要求领取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的申请,并填写《上海市**区县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表》(见附件一)。

2、区县安置部门对退役士兵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区县民政部门批准。

3、区县安置部门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填发《上海市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证明信》(以下简称《自主就业证明信》,见附件二);退役士兵凭《自主就业证明信》到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4、区县安置部门根据被批准的退役士兵名单,将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直接划入退役士兵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卡》或《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光荣卡》银行帐户。

四、社会保险费补助或生活补助发放程序

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费补助或生活补助的发放程序及相关规定,参照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费补助或生活补助的发放程序及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所需填写的相关审批表,相应改为填写《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费补助审批表》(见附件三)或《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生活补助审批表》(见附件四)。

五、经费来源

发放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所需经费,以及发放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费补助和生活补助的所需经费,均列入各区县政府的财政预算。

附件:

一、《上海市区(县)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表》;

二、《上海市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证明信》;

三、《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费补助审批表》;

四、《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生活补助审批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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