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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镇江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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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2-03-22

施行日期:2012-03-2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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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镇江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镇江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2〕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工程需要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城市排水许可证。用于施工排水的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二、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排水户必须按照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水量、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及排放口数量排放污水。

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放主体或者改变排放产业污水的水质、水量的,应事先报告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

因紧急情况需要临时改变排放水质、水量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

未经许可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污或超标准排污的,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终止其排水。”

三、删除第三十二条。

四、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共排水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市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文件中“市建设局”的称谓修改为“市住建局”。

六、上述条款修改后,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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