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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大连市会展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 [2006] 3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25

施行日期:2006-03-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十一五”期间大连市会展业发展指导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十五”时期,我市会展业取得了快速发展,品牌展会初步形成,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水平逐步提升,已成为全市经济新的增长点。2005年1月11日,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首届中国会展经济国际合作论坛上指出,中国政府将从政府、企业和行业中介组织三个层面,进一步推动展览业提升水平。2005年7月27日,联合国国际经济和社会分类专家小组在法国巴黎宣布:在所有经济行为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中,会议和展览业属于独特的一部分,从而确立了会展业作为国际范围的一个重要产业的地位。

“十一五”期间,我市会展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服从并服务于“一个中心、四个基地”的战略任务,全面统筹,高点定位,科学谋划,精心安排,促进贸易投资和对外开放,努力夯实东北亚国际会展名城的基础。在会展业内部结构安排上,将承办会议和举办展览并重,相互支持,同步发展,以尽快形成完整的会展产业。在会展项目的组织和安排上,既要保证重点行业,又要照顾基础产业;既要推进专业化,又要追求多样化,突出我市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和船舶制造四大支柱产业,同时发挥港口航运、物流、海洋渔业、环保、冶金、农副产品加工等基础雄厚的产业优势,精心培植名牌展会。在会展业发展方向上,要瞄准国际化、专业化、规模化,积极申办高层次国际会议,尽快形成品牌效应。在会展业拓展对外合作的渠道上,要将重点放在东亚、东南亚、欧美传统市场上,同时努力开拓西亚、南美和非洲市场,尽快实现大连会展业海外市场的多元化。

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十一五”期间大连市会展业发展指导目录

一、鼓励和扶持的会议展览项目

(一)符合“一个中心,四个基地”战略任务的会议展览项目。

1.港口、航运、交通运输、仓储及物流业;

2.石油化工业;

3.装备制造业;

4.电子信息与软件业;

5.船舶制造业;

6.医药生物工程;

7.环境保护;

8.金融保险及贸易投资;

9.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10.现代农业。

(二)有利于参展商转移生产、跨国经营、技术转让、配套服务等多种需求,有利于扩大开放、招商引资,有利于推进我市工业园区发展的会议展览项目。

(三)国家部委在我市举办的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全国性展览项目和相关会议。

(四)与国外著名展览公司联合举办的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项目和相关会议。

(五)跨国展览公司将国际品牌的展览会移植我市的展览项目和相关会议。

(六)具有地方特色、专业化强、办展历史超过10届、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项目。

(七)能够展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传播新信息、新知识、新观念的新兴展览项目和相关会议。

对鼓励和支持类的展览项目和相关会议,将优先列入全市会展计划,展馆优先签订租场合同,优先提供宣传支持,优先提供展览发展基金的补贴支持。

二、限制类展览项目

(一)与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目标不相符合的展览项目。

(二)在3个月内与已连续举办3届以上定型展会重复的展览项目。

(三)前期宣传与展会内容严重不符,参展商和观众投诉较多,受到媒体曝光的展览项目。

(四)己连续举办3届、规模维持在3000平方米以下,且无发展希望的展览项目。

(五)违反相关法规和办展规则,不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受到业内抵制的展览项目。

对限制类展览项目,一般不列入全市展览计划,不提供展览发展基金的补贴支持和宣传支持。

三、一般类展览项目

介于鼓励和支持类的展览项目与限制类展览项目之间的为一般类展览项目,包括综合性、消费型展会。一般类展览项目对活跃市场、满足民需有着积极意义,应允予举办,促其规范发展。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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