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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二期工程蓄水期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办(2003)6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20

施行日期:2003-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三峡水利枢纽工程总体进度安排,2003年4月10日至6月15日,三峡大坝断航蓄水。其间,4月10日至5月31日为自然蓄水期,6月1日至6月15日为强制蓄水期。进入强制蓄水期后,水位日涨幅3至5米,坝前水位将从80米蓄水至135米。为做好三峡二期工程蓄水及过渡期间各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水上交通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三峡库区进入强制蓄水期后,由于蓄水成库时间短,水位上升快,码头系泊设施拖移的时间紧、任务重,如果蓄水之前的准备不充分,措施不力,就会构成水上安全隐患。因此,有关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各级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三峡库区蓄水及过渡期的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措施,千方百计确保蓄水及过渡期港区作业和航行的安全。

二、落实蓄水及过渡期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峡库区二期蓄水及过渡期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工作由有关区县(自治县)政府负总责,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蓄水及过渡期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抓紧制订蓄水期船泊进出港口作业预案,并落实安全生产业主负责制,真正把安全作业、安全航运工作落到实处。

三、安全有序地实施码头水上设施的拖移工作         有关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对港口码头实施统一管理,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港口总体规划,按照“定期、定位、定点、定界”的原则,尽快落实港区各码头趸泊设施的定点、定位工作,划定船舶停泊区域的使用范围,并及时转海事部门审查。对于规划调整不再复建并已进行货币补偿销号的码头,其趸船等设施由业主单位自行处置,不得留下安全隐患。要按照“定船舶、定次序、定时间”的原则,制定强制蓄水期各码头趸船的拖移实施方案,由业主负责实施并负担所需经费。

四、加大检查力度,强化督查督办         有关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在蓄水前对港口安全管理状况、航运单位的应对措施及落实情况等进行一次排查,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加以整改,确保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各级海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水上交通安全的现场维护和监督,按职责及时审批各码头泊位及船舶停泊水域的方案。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5月下旬,由重庆海事局牵头,市交委、重庆航道局、市移民局等单位参加,组成督查组,对有关区县的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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