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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26

施行日期:2005-01-1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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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徐有关部省属单位:?    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审计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根据各自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

为切实贯彻《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建立健全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徐州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和〈徐州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徐委办〔2002〕3号)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徐委发〔2003〕6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市直离休干部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疗待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 、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 厅字〔2000〕61号)关于“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筹集水平,一般可按当地上年的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的要求,结合我市2003年企业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1.6154万元的现状,为适当提高筹资水平,实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筹资水平逐步并轨的目标。经研究,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的标准自2005年起提高到1.3万元。经市政府确认的困难单位且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的,差额部分由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主管部门确实无力补足的,经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给予补助。 ?

二、市直企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将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列为目标管理内容,并制定保障离休干部医药费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按时足额缴纳,不得拖欠。凡拖欠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及申请财政补助的单位及主管部门领导不得出国考察 ,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奖金。?

三、各定点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严格遵守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制度和规定,为离休干部就医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违反制度规定发生的医药费用一律由定点单位承担;违反规定虚报费用或造成损失浪费的定点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制度规定情节严重的定点单位,取消其定点资格;对违反制度规定的离休干部,采取现金就医,专门审核,定期报销的管理办法,违规发生的医药费用从报销款中扣除。市卫生行政部门、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机构要加大对市直离休干部定点单位医疗服务质量的检查考核力度,坚决查处违规行为,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使用。?

四、进一步完善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用结算办法,实行“总额控制、超支分担”,对本市及转外地就医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季度扣除违反规定的不合理费用后,超过季度预算部分由财政解决85%,其余部分由定点单位分担。??

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

中共徐州市委老干部局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卫生局?

徐州市审计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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